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落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發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時,應當享有優先承包權。
第四章合理安排工作
第三十三條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和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較重的縣(市、區),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第三十五條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和照顧特殊弱勢群體的原則,采取考試考核等辦法予以安置。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年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和用人單位實際情況,確定本級人民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計劃,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七條中央國家機關駐鄂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省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計劃,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市、縣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計劃,由市、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編制,報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第三十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時,應當優先招收錄用列入政府安排工作計劃、符合崗位條件的退役士兵。
國有企業招收聘用職工時,應當提供不少于招收聘用人員數量百分之五的工作崗位,擇優錄用符合崗位條件的退役士兵。
第三十九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任務,及時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不得以人事代理、勞務派遣等形式接收安置。
第四十條接收安置單位應當在收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并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對服現役滿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續期內,接收安置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接收安置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四十一條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百分之八十的標準按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第四十二條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因戰、因公致殘的退役士兵,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第四十三條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與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四十四條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期限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安排工作的;
(三)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期限到接收安置單位報到的。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五章退休與供養保障
第四十六條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55周歲的;
(二)服現役滿30年的;
(三)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
第四十八條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集中供養:
(一)因殘疾原因需要經常進行醫療處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護理,不便于分散供養的;
(三)獨身生活,不便于分散供養的。
第四十九條符合退休、供養條件的退役士兵實行計劃交接,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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