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專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提高招生工作水平和生源質量,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全稱:武漢海事職業學院
學校國標代碼:14554
學校地址: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灄口街十里棚特一號
郵政編碼:430311
第三條學校性質:公辦
學校類型:普通高等職業技術學校
主管部門:長江通信管理局
辦學層次:專科
第四條學校招生的主要類別有:
(一)參加普通高考的學生(含技能高考生)
(二)參加武漢海事職業學院單獨招生考試的學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并成立招生委員會,設立招生辦公室。
第六條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及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全面領導學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訂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及錄取規則等,并對招生重大事項做出決策。
招生委員會是學校招生工作的決策咨詢、民主管理和監督機構,負責研究、審議招生政策和制度,監督學校招生工作,維護招生公平公正。招生委員會吸納教師、學生等代表參加。
第七條招生辦公室為學校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法規、政策以及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有關招生政策。執行學校招生委員會的決定。
(二)根據學校年度招生計劃,結合歷年各專業錄取報到情況,科學、合理地編制招生來源計劃。
(三)根據教育部、湖北省有關招生法規及政策,制訂學校年度招生章程。
(四)組織開展學校招生宣傳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務及咨詢工作。
(五)代表學校錄取各類考生,負責處理錄取中的各種問題。
(六)對錄取新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
(七)代表學校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八)配合各省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 入學考試
第九條普通文理考生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中職類考生須參加湖北省技能高考。
單獨招生考試考生須參加學校組織的文化綜合、專業知識考試及技能操作考試。考試時間、要求及有關事項以年度單招簡章為準。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學校錄取工作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當年招生政策執行。
第十一條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調閱考生檔案比例,調檔比例一般控制在:順序志愿投檔的,110%以內;平行志愿投檔的,105%以內。
第十二條錄取時,無男女生比例限制(特殊專業除外,詳見當年招生簡章)。
第十三條學校對考生身體狀況要求,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教育部、衛生部有關補充規定。
第十四條學校錄取的考生必須填報我校志愿。實行順序志愿投檔的省份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填報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學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按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錄取時,以考生所在省級招辦投檔分數為準。
第十六條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時,實行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所有進檔考生先按第一專業志愿排序,根據投檔成績依次由高到低錄取。未被第一專業志愿錄取的考生,再按后續專業志愿排序,根據投檔成績依次由高到低錄取。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第五章 新生入學及其他
第十七條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繳納學費、住宿費等相關費用。具體收費標準按照湖北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錄取的新生,戶口遷移遵循自愿原則。
第十九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對其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學校對新生入學開辟“綠色通道”。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入學時可持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關于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申請辦理“綠色通道”入學手續,還可按規定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二十一條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規定的課程,德、智、體等各方面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頒發武漢海事職業學院畢業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招生計劃等信息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由武漢海事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聯系方式
招生咨詢電話:027—61841797
學校主頁:www.whmvc.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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