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轉專業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學校對轉專業學生的要求差別比較大,作為學生,在填報志愿時不能持特別簡單樂觀的心態,以為校內轉專業可以為自己兜底,本文高考升學網小編整理了哈爾濱工程大學轉專業的一些條件和要求,以下整理來自互聯網,僅供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本科生學籍管理工作,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指導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及《哈爾濱工程大學學生管理規定》(哈工程黨發〔2017〕5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學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學校填發的錄取通知書和相關證件,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時間到校報到,并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須向學校招生部門請假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請假時間不得超過2周。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準)超過2周不報到者或請假逾期超過2周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學校在新生入學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由學校招生部門匯總有關材料,報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可以在學校規定期限內向學校招生部門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經本人申請,學校招生部門批準,可以保留入學資格1年。
(二)高考后、入學前應征入伍的新生,須提供應征入伍證明材料,向學校招生部門申請和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學校給予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需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經學校招生部門批準,可以保留入學資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須向學校招生部門申請入學,經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內容如下: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由學校招生部門匯總有關材料,報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七條 學生每學期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學院報到并注冊,學生所在學院應將學生報到及注冊情況上報學校學生工作部(處)和本科生院備案。
第八條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是學生應履行的義務。
每學年第一學期,學生須在學校規定時間內足額繳納學費、住宿費后,辦理注冊手續。每學年第二學期報到后直接辦理注冊手續。
第九條 不能如期辦理注冊者,應當辦理暫緩注冊手續。辦理暫緩注冊應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學院同意,報學生工作部(處)審批,暫緩注冊不得超過3個月。
對未按學校規定足額繳納學費、住宿費,未按時報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學生不予注冊。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綠色通道及資助政策,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資助,在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十條 未注冊者不得參加該學年的教學過程和考核,已學習過程無效,考核成績不予承認。
第三章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十一條 本科專業學制為4年。除另有規定外,本科生在校最長學習時間為6年(含休學時間)。
第十二條 學年制學生可4~6年畢業、學分制學生可3~6年畢業。經學校批準休學創新創業的學生,可延長到8年畢業。
第四章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課程的考核方式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單,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所設置的課程分為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必修課程是指人才培養方案中要求學生必須修讀的課程;選修課程是指人才培養方案中列出的學生可選擇修讀的課程,包括專業選修課程和通識教育選修課程。
第十五條 課程考核類型包括正常考核(期末考試)、補考、重修考試。課程考核合格即取得課程學分,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學分。
體育課程考核與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部分身體異常和病、殘、弱及個別高齡等特殊群體的學生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經體育課程教學部門認定同意、本科生院備案后,可選修康復、保健為主的體育課程。
第十六條 考核方式為考試的課程成績按照百分制記載,考核方式為考查的課程成績按照五級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載。
百分制成績與五級分制成績的對應關系:90≤優秀≤100、80≤良好<90、70≤中等<80、60≤及格<70、不及格<60。
五級分制成績按下列標準折算成百分制成績:優秀為95分、良好為85分、中等為75分、及格為65分、不及格為30分。
綜合平均成績計算方法:綜合平均成績=(課程成績×課程學分)/(課程學分)。
缺考、違紀、作弊、緩考等按實際情況記載,缺考、違紀、作弊的考核成績按零分計。
第十七條 補考與重修
(一)理論必修課程正常考核不合格的,可參加下一學期學校組織的補考,補考不合格的,須重修。實踐環節正常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補考,該課程須重修。
專業選修課程正常考核不合格的,可參加下一學期學校組織的補考,補考不合格的,可重選(重修)或改選其它課程。
通識教育選修課程正常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補考,可重選(重修)或改選其它課程。
(二)學分制學生重修(重選)或改選課程需按課程學分繳納學費。
(三)因人才培養方案變動而使學生無法重修時,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生所在學院協調,開課學院擬定具體安排,報本科生院備案后執行。
第十八條 因考試時間沖突、因病或其它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核的學生,可以申請緩考。申請緩考者必須在考核前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因病緩考須提供校醫院或校醫院指定醫院的診斷,因病住院或其它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到校辦理手續的可由他人代辦緩考手續),經學院核實批準,報本科生院備案后執行。
第十九條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實踐環節、選修課程不予辦理緩考手續,補考、重修不予辦理緩考手續。
未辦理緩考手續不參加考核的按缺考處理,因個人原因所失去的考核機會不予追補。正常考核缺考及考試違紀、作弊的取消補考資格。
第二十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試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 學校著力構建完備的課程教學、實踐訓練、企業孵化等遞進式創新創業教育體系,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創新創業和社會實踐活動。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的,經學院認定、本科生院審批后,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二十二條 學校建立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等獲得的成績如實記載,并予以標注。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給予記載。如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本校的,其已修合格課程及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二十三條 學校實行教育教學活動考勤制度,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履行請假手續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 學校注重學生誠信教育和引導,建立學生誠信檔案,記錄學生在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對嚴重失信行為,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撤消或限制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
第五章選課與免聽
第二十五條 學生每學期根據所在專業(意向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進行下學期的選課。未選課而自行聽課的,已學習過程無效,考核成績不予承認。
第二十六條 學分制學生須在本學院內選擇一個專業作為自己的意向專業,意向專業決定學生課程選擇的優先權。
從第二學期開始,由學院組織學生自主選擇下一學期的意向專業,并將結果報本科生院備案。意向專業的選擇條件由學院制定。
第二十七條 學分制學生須通過自行選課方式獲得參加課程的學習資格。學生每學期課程修讀學分一般不應超過35學分。
第二十八條 因人才培養方案變化、學籍異動等原因導致學生所需修讀課程發生變動,學生本人應根據所在專業(意向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提交補修、改選課程申請,經學生所在學院審核批準,報本科生院備案后執行。
因重修、學籍異動等原因導致課程時間沖突的,可以申請免聽部分理論必修課程,自主進行課程學習,但必須完成規定的實驗(實踐)環節,參加課程考核。思想政治理論課程、體育課程、實驗課程、選修課程以及實踐性環節較多或過程性考核較多的課程不能免聽。
第二十九條 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學生可以申請修讀校內輔修學士學位或輔修專業;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修讀課程;學生可以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六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學習成績優秀的;
(二)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
(三)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四)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原因,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得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及大學三年級以上的;
(二)招生時確定為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的;
(三)受處分且尚未解除的;
(四)休學期間的;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情形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學校在第二學期統一組織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轉專業工作。各學院應加強對所屬專業的介紹和宣傳,充分尊重學生意愿并做好指導工作。轉專業流程如下:
(一)新生入學第一學期,各學院制定本學院所屬專業的接收限額、申請基本條件及轉專業考核接收細則并上報本科生院。本科生院審批后,向全校公布。
(二)已修完入學專業第一學期必修課程(首次考核合格)的學生均可申請轉專業。
(三)申請轉專業的學生經所在學院同意后,按規定時間將申請表提交至所申報學院。學生只可申報一個專業。
(四)轉入學院負責組織對申請學生的轉入資格審核和考核工作,并將擬錄取名單報本科生院。
(五)本科生院匯總、審核各學院擬錄取名單,全校公示,報學校審批后,學生獲得轉專業資格并于第三學期轉入新專業學習。
各學院需健全公示制度,保證轉專業程序透明,結果公平公正。學生應認真對待轉專業申請、慎重選擇。
第三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三)(四)款情形的,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和提交相關證明,經所在學院同意,擬轉入學院考核,本科生院審核,報學校批準后轉入新專業學習。學院接收轉入專業人數須控制在該專業當年學校批準的接收限額以內。
第三十四條 按類招生專業分流
按類招生的學生專業分流工作由學院負責組織實施,學院須制定專業分流具體實施細則,報本科生院備案后執行。
第三十五條 學分制學生意向專業選擇、畢業專業確定
學分制學生每學期意向專業選擇及畢業專業確定由學院負責組織實施。學院須制定意向專業選擇、畢業專業確定具體實施細則,報本科生院備案后執行。
學生在進入學士學位論文環節前一學期,必須確定畢業專業,畢業專業一經確定不得更改。學院須及時將學生畢業專業上報本科生院備案。
第三十六條 休學創新創業或應征入伍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優先考慮。
第三十七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允許在讀學生(含學籍異動后原專業無后續招生班級的)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第三十八條 轉專業的學生,應嚴格執行轉入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因專業課程設置不同而未獲得的學分,需通過申請補修等方式獲得。轉專業的學生須按轉入專業標準繳納學費,相關學院應及時做好轉專業學生的交接手續及學籍檔案、有關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單獨考試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由黑龍江省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四十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經轉入學校同意后,學生可以轉學。
學校接到轉入申請,由學籍管理部門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經校長辦公會或專題會議研究同意的,可以轉入。
跨省轉學的,由黑龍江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四十一條 學校對學生轉學情況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學籍管理部門報黑龍江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二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暫時中斷學業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
第四十三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半年或1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2年。辦理休學前,已參加考試的課程成績予以記載,休學期間已繳納的學費、住宿費的處理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應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校醫院或校醫院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的;
(二)因個人或家庭原因申請休學的;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休學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審核,報本科生院批準后,準予休學。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由學生本人或學校有關部門代為辦理休學手續。已辦理完休學手續的學生必須1周內離校。
第四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2年,入伍服兵役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保留學籍時間計入學習年限。在校學生到國際組織實習,學校為其保留學籍2年,保留學籍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四十六條 學生休學創新創業規定如下:
(一)實行彈性學制,放寬學生修業年限,允許學生調整學業進程休學創新創業。本科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創新創業休學累計不超過4年,學生在校最長年限為8年(含休學時間)。
(二)在校期間申請休學創新創業的學生,可憑創業項目規劃報告及休學申請書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學院同意,報創業教育學院審核通過后,到本科生院備案和辦理休學手續。
(三)學生休學創新創業期間須按年度向學生所在學院及創業教育學院提交年度創新創業工作報告。
(四)學生休學創新創業期滿后,須于學期開學1周內持創新創業工作總結報告及相關材料,向學生所在學院提出復學申請,報創業教育學院審核通過后,到本科生院辦理復學手續。未按時回校辦理復學手續的,按相關規定做退學處理。
第四十七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休學期間,不能取得學分。
(三)休學期間,原則上不得中途申請復學。
(四)休學期間,不繳納學費、住宿費。
(五)因傷、病休學的學生,醫療費用按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六)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七)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第四十八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必須于學期開學1周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學生所在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經學院審核,報本科生院批準后,方可復學。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校醫院或校醫院指定醫院出具診斷書,證明恢復健康,方可復學。
(三)學生復學后編入同專業下一年級學習,下一年級同專業已不存在的,可編入相近專業。學費按所編入年級專業標準收取。
第八章學業預警、自愿留(降)級與退學
第四十九條 補考結束后,學校組織學院在開學2周內完成因學習成績原因學業預警和退學學生的清理。學業預警學生的清理結果,由學院審核后,報本科生院審批。退學學生的清理結果,經學院審核后,連同有關材料報送本科生院審批并上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五十條 學生累計取得的學分數少于15×X(X為學生所在年級已修讀學期數)學分的,給予學業預警1次。
第五十一條 未達到退學條件的學生可申請自愿留(降)級,自愿留(降)級不可超過2次。自愿留(降)級于每學期開學第1周辦理,須經學生所在學院審核、本科生院批準。學生編入同專業下一年級學習,下一年級同專業已不存在的,可編入相近專業。學費按所編入年級專業標準收取。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應予以退學:
(一)第3次達到學業預警的;
(二)在校學習時間達到規定年限(含休學時間)未完成學業或按照培養過程不可能在規定年限內完成學業的;
(三)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四)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五)經校醫院或校醫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六)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七)開學兩周內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準)未注冊或請假逾期兩周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八)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五十三條 退學和因各種原因取消學籍的學生須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辦理完相關手續并離校,退學學生的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退學學生,在校學習時間滿1年及以上的,可向學校申請發給肄業證書;在校學習時間不滿1年的,學校只出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九章畢業與結業
第五十四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取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發給學位證書。
第五十五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專業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且未達到退學條件,可申請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 結業學生在離校2年內,可回校申請參加未合格課程的考核,成績按重修記載。成績合格者換發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發給學位證書。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落款日期按實際畢業日期、獲得學位日期填寫。
第五十七條 擬3年畢業的學分制學生應在第4學期由本人提出申請,學院應對其完成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和取得學分的情況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報本科生院備案。第五學期末,學院對審核通過的學生取得學分情況進行復核,復核通過的準許進入學士學位論文環節。復核結果報本科生院備案。
第十章學業證書管理
第五十八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畢(結)業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審查通過后,予以變更。
第五十九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學位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學位電子注冊。
第六十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輔修學士學位或輔修專業要求的學生,學校發給輔修學士學位或輔修專業證書。
第六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不予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六十二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 在學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來華留學本科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由本科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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