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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學院新生轉專業申請條件(怎么轉專業)

更新:2023-09-14 08:46:34 高考升學網

選擇是從我們出生開始就需要做的事情,選擇一個好的大學很重要,選擇一個好的專業更加重要,因為這會影響自己一生的職業道路。如果進入大學之后,發現自己的專業并不適合自己,也不適合未來的發展,那么在大學里可以轉專業嗎?如何轉專業呢?轉專業申請條件有哪些?本文小編整理了一下相關內容,一起去看看吧。

保定學院新生轉專業申請條件(怎么轉專業)

一、保定學院新生轉專業申請條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事業合格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保定學院章程》,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

理論體系,深入學學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斷戰略,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二章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按國家招生規定被我校正式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要求和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事先向學校請假,并附醫院或街道、鄉鎮證明。假期一般不超過2周。未請假、請假未獲批準或者請假途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學校對報到新生的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子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符合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六條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對應征入伍的新生,應當由本人持錄取通知書和身份證(戶口簿)、高中階段教育畢業證、《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辦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證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證代為辦理。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內,可以在退役當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學期間,持《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和高校錄取通知書辦理入學手續。入伍高校新生重新報名參加高考的,視為自動放棄原入學機會,入學資格不再保留。

對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學習的新生,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通過治療短期內可達到招生體檢健康標準的,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以保留入學資格1年。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的,可以在第2年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入學申請,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學校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的,取消其入學資格。

對其他原因需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以保留入學資格1年。在第2年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入學申請,經學校同意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第2年開學前未申請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的,取消其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1周內辦完離校手續。

第七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持學生證和財務部門交費收據到所在二級學院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履行暫緩注冊手續。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相關手續后注冊。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困難而放棄學業。

因故不能按時報到注冊的,應當事先提出書面請假申請。無故不到的,視作曠課,超過兩周不報到的按退學處理。

第三章學制、學習年限

第八條普通本科學制4年,學習年限(含休學、留級、保留學籍)3-6年。普通專科學制3年,學習年限(含休學、留級、保留學籍)3-5年。

專接本學制2年,學習年限(含休學、團級、保留學籍)2-4年。

學生應當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限(合休學、留級、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本科生可以提前一年申請畢業。

第九條本科學生滿足以下條件可申請提前畢業。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學風嚴謹。

(二)完成人才培養方案所有教學環節,修滿規定的學分。

(三)在校修讀的時間不得少于3年。

滿足條件的學生面提前半年提出申請,二級學院簽署意見,并妥普安排其畢業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等實踐性教學環節,教務處、學生處審核后,報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可提前畢業。提前畢業的學生應按基本學制年限繳納學費。

第四章考勤與請銷假

第十條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組織的活動,所有活動都應當進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上述活動時,應當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凡未請假或請假未準以及準假逾期不歸的,視作曠課。

第十一條課堂教學和實習的考勤由任課教師負責,其他活動的考勤由輔導員、班主任負責,考勤情況由各二級學院統計匯總、通報,并及時向學生處、教務處同時報告、備案,對于缺勤學時數達到有關處理規定的,所在二級學院應當在2周內提出意見,按規定程序處理。

第十二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離校,應當請假。請病假應當有醫療單位證明,事假應當有家長證明。請假5天以內的由輔導員、班主任批準:5天以上10天以內的由二級學院主管領導批準:10天以上20天以內的由教務處批準: 20天以上的由主管校長批準。

學生在學期中一般不得出境探親、旅游。利用假期出境探親、旅游的,應當在假期結束時返校,逾期按曠課處理。

第十三條學生請病假、事假1天及以上的,應當填寫(請假單),經批準后方為有效。假滿后學生本人應當及時銷假,不銷假或超假的按曠課處理。需續假的,應當及時辦理續假手續。

第十四條學生違反請、銷假制度,按(保定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規定)處理。

第五章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五條學校實行學年學分制,成績考枝采用學分績點制,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應當按教育教學計劃要求,完成規定的課程學習并參加考核,考枝合格即獲得規定的

學分。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非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各專業學生畢業需達到的總學分收,參見各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

第十六條課程考核方法根據課程的不同特點,采取筆試,口試及實際操作等多種形式。實驗、實習考核不及格,不能參加該門課程的理論考試。課程考核成績的評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成績記載辦法如下,

(一)學分計算

根據教育教學計劃規定每門課程修滿15-18學時計1學分,集中性實踐教學環節原則上每周計1學分。學分最小計量單位為0.5。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根據(保定學院第二課堂學分管理辦法》折算學分,可置換創新創業通識課學分,記入學業成績。

學生參加學校規定或認可的開放式網絡學習課程,計學時學分,記入學業成績。

(二) 考核成績與績點換算表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績點 5.0-4.0 3.9-3.0 2.9-2.0 1.9-1.0 0

五級制 優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績點 4.5 3.5 2.5 1.5 0

注: 60分成績對應績點為1,60分以上的每增加1分績點增加0.1.低于60分的績點為0.

(三)學分績點、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

課程的學分乘以該課程考核后所得的績點,即為該課程的學分績點。以學生所得全部課程的學分績點之和除以該生同期修讀的學分總數,即為該生該時期內的平均學分績點。即:

學分績點某課程學分x該課程考核后所得的績點

平均學分績點=Σ學生所得課程的學分績點/Σ課程學分

平均學分績點是衡量學生學習質量的主要指標,可按學期或學年計算:納入平均學分績點計算的課程包括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必修課和限選課。

第十七條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相關規定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按照(保定學院學生素質評價指標體系》執行。

大學體育課為必修課,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應綜合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八條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的學分滿足以下條件可予以認定。

(一)原就讀學校校為教育部批準的正規高等院校。

(二)原修讀學歷層次與現修多讀學歷層層次一致。

(三)修讀課程名稱、內容、學時學分相同或相近,且成績合格。

學生需個人提出學分認定申請,并提供蓋有原就讀學校教學部門和教學管理部門的公章的成績單,二級學院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后,學分方可予以認可,但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畢業論文、實驗課及及其他實踐性教學環節,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考核,須于考試前2天提出緩考申請并附有關證明,經任課教師、所在級學院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后,方可緩考。緩考后取得的成績以實際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注明緩考字樣。緩考與補考同時進行。緩考不及格的重修。

第二十條學生每學期考核不及格的課程,可以補考一次,也可以選擇重修。補考取得的成績以實際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注明補考字樣。補考仍不及格的重修。

第二十一條學生申請重修,須于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經二級學院同意,報教務處審核批準。重修按實際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注明重修字樣。

第二十二條學生考試違紀或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無效,作弊的應當重修。視其違紀或作弊情節,根據《保定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學生實驗、見習、實習及其它實踐性課程應當考勤,如缺課時數達該門課程實踐性教學時數的六分之一以上,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考試,應予重修。

第六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四條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或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學校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愛好和專長的。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三)學習成績優良,第一學期期末必修課總成績排名在本專業50%以前。

(四)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

(五)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六) 本科學習確有困難,轉入專科學習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專業:

(一) 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專接本、對口升學等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特殊類型的。

(三)跨文史與理工類的。

(四)藝術、體育類專業與普通文理類專業互轉的。

(五)申請轉英語類專業,專科高考英語成績不足110分、本科高考英語成績不足120分的。

(六)必修課有不及格科目的。

(七) 入伍學生退役,復學為三年級及以上的。

(八)正在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的。

第二十六條學生轉專業,技下列辦法辦理手續,

(一)學生轉專業,應當在第一學年第一學期末辦理,入伍學生退役復學后申請轉專業的,一年級、二年級的可以在本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初辦理。

(二)轉專業程序

1.公布轉出轉入計劃。

2.學生填寫(保定學院學生轉專業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所在二級學院研究,院長簽署意見后,于第一學期放假前2周內報學生處。

3.學生處與轉入二級學院按相關規定進行審核考試,確定轉專業學生名單,報主管校領導審批,公示3天。

4.學生處將轉專業學生名單于第二學期開學后2周內,通知財務處、教務處、轉出二級學院及轉入二級學院。

5.學生處通知學生到轉入二級學院報到并辦理相關手續。

(三)其他

1.學生在校期向只能申請轉專業一次,申請轉專業時間定在入學后第一學期末放假前2周內。

2.學校批準學生轉專業后,學生應按轉入專業的教學計劃學習。原專業與轉入專業公共課相同的,成績有效。所缺課程的成績,通過自學或隨下一年級學習并參加下一年級的考試取得。

3.學費應按轉入專業的標準收取。

第二十七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報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由所在學校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八條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學校對轉學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九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留級、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學生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

學生休學以1年為期(因病、創業活動休學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2年。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休學:

因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含三分之一)。

(二)根據考勤情況,1學期內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超過本學期總學時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含三分之一)。

(三)因創業、特殊原因或困難,本人申請休學的。

(四)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第三十條學生申請休學,應當由本人填寫申請表(因病休學的需附相關醫療單位證明,經校醫院簽署意見):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院長同意后,經學生處審核報主管校長批準。

第三十一條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休學學生應當在休學手續辦理完畢后方可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其醫療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當提前2周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因病休學學生申請復學,應當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后,方可復學。復查不合格的,不得復學。

(二)休學學生復學后,編入原專業的相應年級。如相應年級無該專業。可由所在二級學院提出意見,經學生處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批準,編入相近的專業學習。

(三)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取消復學資格,按退學處理。

第三十三條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2年。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實際所在部隊建立管理關系。退役復學后,入伍經歷可作為實習經歷,免修思想政治、體育、國防教育、軍事技能訓練課程,直接獲得學分。

第三十四條參加學校國際交流項目出國(境)學習或實習的學生,在外學習期向應正常繳納學費,學校保留其學籍。項目學生原則上應選擇與國內所學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內容相同或相近課程,學校認可其所獲成績。

第八章升級、跳級、留級與降級

第三十五條學生每學年學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門課程,考核成績合格,即可升級。

第三十六條本科學生成績一學年內績點在4.0以上的學生,且完成了所跳年級的實踐環節,本人可申請跳級。經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審核同意并且報教務處批準后,對所跳越年級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進行一次性免修考試(思想政治理論課、大學體育不得免修),成績績點在3.5以上,準予跳級。學生在基本學制內只準許跳級一次。

第三十七條學校建立學業預警機制,對必修課出現不及格的學生予以警示:

每學年補考結束后,學生必修課考試不及格課程達2門,予以降級預警。

每學年補考結束后,學生必修課考試不及格課程達4門及以上的,予以退學預警。

每學年補考結束后,教務處提供降級預警、退學預警名單,由學生處負責實施。

對于達到降級預警條件的學生,由學生本人申請,經所在二級學院同意,教務處審核,學生處批準,可以降級或隨原專業班級就讀。

對于達到退學預警條件的學生,經所在二級學院同意,教務處審核,學生處批準,予以留級處理。留級學生應按實際學習年限繳納學費。

第三十八條學生留、降級前考核成績達到80分以上(含80)的科目可以免修;本育課應當跟班上課,不得免修。

第九章退學

第三十九條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四十條學生有下列情那之一,予以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畢業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含體學、留級、保留學籍)未完成學業的。

(二)體學、保留學籍期滿后2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實病或者意外疾病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開學后2周內來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學生按照上述規定退學,不是對學生的一種處分。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填寫(保定學院退學申請表),經所在二級學院院長簽署意見后報學生處,經主管校長審批后辦理退學手續。

因其他原因退學的學生,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提出處理意見并附有關材料,學生處審核后,報校長辦公會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井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高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時間不少于20日。

學生如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以在接到退學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按《保定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學生退學后相關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應當在退學決定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其檔案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學生自學校批準之日起,即停止一切學生待遇。辦理完退學手續后,學校發給退學證明,

第十章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二條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十三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一) 普通本科修滿4年、普通專科修滿3年、專接本修滿2年,不及格課程在4門及以下的。

(二)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但未達到所在專業的畢業要求的。

(三)畢業論文(畢業設計)不及格的

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經重修、重新答用(重做)合格的,由學生本人申請,予以重新核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因畢業論文(畢業設計)不合格結業的,做不授學位處理。

對于平均學分績點達到2.0(平均70分)及以上,但因個別考試不合格未獲畢業資格的學生,可以暫緩授予學位。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不合格科目補考全部合格后,獲得畢業證的同時,可以申請學位,授學位日期按實際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四條累計學滿1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不足1年的學生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十一章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五條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要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四十六條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四十七條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依法予以撒銷。對以作弊、剩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依法予以撤銷

被撒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第四十九條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規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二、保定學院有哪些招生專業

學院本科專業
保定學院文學院漢語言文學、書法學、秘書學、漢語國際教育
保定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思想政治教育
保定學院文物與博物館學院歷史學、人文教育、文物與博物館學
保定學院外語教育與國際商務學院英語、日語、商務英語
保定學院經濟管理學院人力資源管理、知識產權、投資學、供應鏈管理
保定學院人工智能學院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人工智能、機器人工程
保定學院數據科學與軟件工程學院數學與應用數學、軟件工程
保定學院地理與旅游學院地理科學、酒店管理、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旅游管理與服務教育、空中乘務、會展經濟與管理
保定學院生物化工與環境工程學院化學、生物科學、科學教育、環境生態工程
保定學院信息工程學院教育技術學、物聯網工程、網絡與新媒體、數字媒體技術、物流工程
保定學院汽車與電子工程學院物理學、汽車服務工程、電信工程及管理
保定學院教師教育學院小學教育、學前教育、特殊教育、應用心理學
保定學院音樂舞蹈學院音樂學、舞蹈學、藝術管理
保定學院美術與設計學院美術學、繪畫、數字媒體藝術、工藝美術、視覺傳達
保定學院體育學院體育教育、休閑體育、體育經濟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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