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在休學期滿前10個工作日內由學生家長持縣級以上醫療單位或家長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證明向學校申請繼續休學,經學校批準,報學籍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繼續休學。
學生休學期滿,未提出繼續休學申請又不復學的,按曠課處理。
第二十八條學生因病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認定治愈或者認定可以正常學習,經學校審查核準,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復學。復學的學生由學校按其實際學力編入相應年級。
第二十九條學校應及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將學生休學和復學情況報學籍主管部門辦理或備案。
第三十條學生在中途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后仍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學校應及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將學生出國就讀和回國復學情況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六章留級與退學
第三十二條確因學習困難無法跟班學習的學生,可以向學校提出書面留級申請,經學校及學籍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留級。
畢業年級學生不予留級。
第三十三條學生申請退學,由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報學籍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予以除名,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并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
(一)在一個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1個月或累計曠課一個半月,經學校與學生法定監護人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的;
(二)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學生法定監護人聯系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申請的。
第三十五條退學學生學籍予以注銷,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及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將學生留級和退學情況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七條學校每學年可通過適當形式對品學兼優的學生進行表彰;對某一方面表現突出或進步較大的學生應予以表揚。
第三十八條對犯錯誤的學生,學校要堅持以教育為主,積極配合家庭、社會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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