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省外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在我省借讀:
(一)華僑在國內的子女,由在本省的有關部門或親屬負責照管、撫養并在我省居住的;
(二)家長雙方出國工作后,由在本省的有關部門或親屬負責照管、撫養并在本省居住的;
(三)家長雙方在邊遠地區工作或工作流動性較大,由在本省的有關部門或親屬負責照管、撫養并在本省居住的;
(四)家長一方在本省工作,學生隨其家長在本省居住的。
第二十三條我省戶籍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到省外借讀:
(一)華僑在我省的子女,由在省外的有關部門或親屬負責照管、撫養并在省外居住的;
(二)家長雙方出國工作后,由在省外的有關部門或親屬負責照管、撫養并在省外居住的;
(三)家長雙方在邊遠地區工作或工作流動性較大,由在省外的有關部門或親屬負責照管、撫養并在省外居住的;
(四)家長一方在省外工作,學生隨其家長在省外居住的。
第二十四條省外學生申請在我省就讀和我省戶籍學生申請到省外就讀,核辦流程如下:
第一步: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持填寫完畢的《海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借讀聯系表》向借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在相應欄目上簽署意見并蓋章;
第二步: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或學校有關人員攜帶加蓋學校公章的《海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借讀聯系表》和居住證明等有關材料到借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核辦,借讀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蓋章;
第三步:學籍所在學校審核同意、蓋章;
第四步:學籍所在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蓋章;
第五步:省教育廳審核同意、蓋章。
第二十五條轉學、借讀手續一般應在寒假、暑假期間辦理。
畢業年級學生原則上不準轉學、借讀,但在畢業年級回戶籍地就讀以便參加高考的學生,學籍主管部門可酌情予以辦理轉學。
第五章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六條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家長持縣級以上醫療單位或家長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證明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批準,報學籍主管部門同意后,發給休學證明。
學生在一學期內累計請假(包括病假、事假)時間超過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應按上述程序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七條學生休學期間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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