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六條省外學生因常住戶口隨法定監護人戶口遷入我省,學生法定監護人可持變動后的戶口登記材料申請轉學至我省學校就讀,核辦流程如下:
第一步: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持加蓋現就讀學校公章的學籍卡(由電子學籍系統打印或學籍檔案中復。┫蜣D入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同意并向學生法定監護人提供《海南省接收外省中小學生轉學聯系表》,監護人填寫相關內容,學校在相應欄目上簽署意見并蓋章;
第二步: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或學校有關人員攜帶加蓋學校公章的《海南省接收外省中小學生轉學聯系表》和《居民戶口簿》或戶口遷移等有關證明到轉入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核辦,轉入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蓋章;
第三步:轉出學校審核同意、蓋章;
第四步:轉出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蓋章;
第五步:省教育廳審核同意、蓋章。
第十七條學生轉學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核辦流程中涉及的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八條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紙質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九條我省學生轉至省外的,經轉入學校及其學籍主管部門同意后,由轉出學校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學校學籍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第二十條省內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要求轉到普通高級中學就讀的,必須參加當年全省中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且分數不低于普通高中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由學生法定監護人在高中一年級第一學期提出書面申請,在轉入學校學位允許的情況下,分別由轉入學校及其學籍主管部門、轉出學校及其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教育廳備案。
轉入學校負責為轉入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注冊電子學籍并建立紙質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借讀是指學生離開學籍注冊學校到其他學校就讀。借讀學生在借讀期間的學習、考試評價等事宜由借讀學校負責。借讀學校應建立借讀學生臨時紙質檔案,并于借讀期滿時將借讀學生臨時紙質檔案移交給借讀學生學籍注冊學校。學籍注冊學校應將其借讀期間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電子學籍系統。
我省學生不得辦理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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