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教育廳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采用由教育部統一制訂的樣表。
第八條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按班級裝袋建檔,妥善保存。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三章考勤與評價
第九條學生到校上課和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活動,實行考勤制度。
因故不能按時到校上課或參加學校組織的活動的,必須請假;不請假(包括超過請假期限)的,按曠課處理。對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生,學校應及時向學生家庭了解情況,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屢教不改的,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條對學生的評價應堅持有利于發展的原則,從基礎性發展目標、學科學習目標、綜合實踐活動、愛好特長和獲獎情況五個方面用簡明的評價術語進行表述。
第十一條學校要在教育教學的全過程中采用多樣的、開放式的評價方法了解學生的優點、潛能、不足以及發展的需要,為學生建立成長記錄,準確記載學生學習的過程和結果。學校在為學生建立成長記錄時,要堅持誠信的原則,把學生作為自身成長記錄的主要記錄者,并使教師、學生、家長廣泛參與,確保記錄的情況典型、客觀、真實。
第十二條考試是對學生評價的主要方式之一,學校要根據考試的目的、性質、內容和對象,選擇相應的考試方法,充分利用考試促進學生的進步,并注意將考試與其他評價方式相結合。
第十三條學期、學年結束時學校要對學生進行階段性的評價。評價內容應包括各學科的學業狀況、教師的評語、學生自我評價、家長評價和學校總評價。對學生的評價應多采用激勵性的語言,既要客觀描述學生的進步、潛能及不足,又要為學生指明發展方向,幫助學生認識自我,樹立自信。
第四章轉學與借讀
第十四條學生不得隨意轉學,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辦理轉學:
(一)家長工作調動。
(二)家庭住址遷移。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學校就讀者。
第十五條&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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