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高考招生政策都會對農村貧困地區有一定的優惠政策,三大專項計劃是面向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招生的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和高校專項計劃,考生可以關注這些招生政策的優待政策和報名條件、招生院校等相關規定。本文高考升學網為大家整理了關于海南高考農村專項計劃招生錄取政策,希望對你有幫助。
2020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方式改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瓊府〔2016〕29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深化高等學校考試招生綜合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瓊府〔2018〕25號)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 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以考生統一高考科目的成績和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的成績為基本依據,參考高中綜合素質評價情況。
第四條 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實行梯度志愿、平行志愿等投檔錄取模式,增加院校和學生的雙向選擇機會。
第五條 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在省高校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由省教育廳和省考試局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 院校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錄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相關要求、投檔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省考試局負責監督院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二章 錄取批次與計劃編制
第七條 院校招生錄取的批次順序:
錄取批次分為本科批次和專科批次,本科批次分為本科提前部分和本科普通部分。
(一)本科提前部分按照本科提前普通類、本科藝術體育類(與本科提前普通類同時開展招生)、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特殊類型(含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強基計劃、高校專項計劃等)的順序錄取。
(二)本科普通部分按照本科普通批、本科少數民族班和預科班的順序錄取。
(三)專科批次按照高職(專科)提前批、高職(專科)藝術體育類和高職(專科)批的順序錄取。
第八條 院校招生計劃的編制方式:
(一)院校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專業人才培養對學生學科專業基礎的需要,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6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中,分專業提出考生報考的專業科目要求,并按專業科目要求分類設置院校專業組。
(二)一所院校可設置一個或多個院校專業組,每個院校專業組內可包含數量不等的專業。同一院校專業組的各專業選考科目要求相同,選考科目要求相同的專業也可以分設在不同的院校專業組中。
(三)院校招生計劃按院校專業組方式編制。招生院校的計劃具體編制到各院校專業組內各專業,同一院校的不同院校專業組計劃因報考生源不同,相互之間不能調劑使用。
第三章 志愿設置與劃線比例
第九條 院校專業組是志愿填報與投檔錄取的基本單位。
第十條 各批次設置院校專業組的志愿數量:
(一)本科提前部分的本科提前普通類、本科藝術類、本科體育類、國家專項計劃各設6個院校專業組志愿,本科提前部分的藝術校考、地方專項計劃各設3個院校專業組志愿、特殊類型設1個院校專業組志愿,每個院校專業組內設6個專業志愿和服從專業調劑志愿。
(二)本科普通部分的本科普通批設24個院校專業組志愿,本科少數民族班和預科班設6個院校專業組志愿,每個院校專業組內設6個專業志愿和服從專業調劑志愿。
(三)高職(專科)提前批、高職(專科)藝術類、高職(專科)體育類各設6個院校專業組志愿,每個院校專業組內設6個專業志愿和服從專業調劑志愿;高職(專科)批設10個院校專業組志愿,每個院校專業組內設6個專業志愿和服從專業調劑志愿。
(四)各批次按志愿錄取結束后,組織還有招生名額的院校專業組進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數量與各批次設置院校專業組的志愿數量相同。
第十一條 考生填報志愿在高考成績公布后進行。
第十二條 考生以院校專業組為單位填報志愿,考生填報志愿須本人選考科目滿足擬報院校專業組科目要求方可填報。對于沒有提出選考科目要求的院校專業組,考生在報考時無選考科目限制。
第十三條 本科批次投檔最低控制分數線原則上按照在我省招生院校的本科計劃總數115%的相應位次考生分數劃線;專科批次實行先報志愿再劃線,原則上按招生院校的專科計劃總數100%的相應位次考生分數劃線。
第十四條 部分特殊類型招生投檔最低控制分數線原則上按照考生總數25%相應位次考生分數劃線;藝術類、體育類最低控制分數線,分別按照藝術類(分專業類別)、體育類招生計劃總數的115%比例劃線。
第四章 投檔方式與錄取辦法
第十五條 各批次的投檔模式:
(一)本科提前普通類、須面試的專科提前批、本科藝術校考實行梯度志愿投檔錄取模式。
(二)本科提前部分的本科藝術類、本科體育類、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和本科普通批、本科少數民族班和預科班、高職(專科)提前批、高職(專科)藝術類、高職(專科)體育類、高職(專科)批等實行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模式。
第十六條 各批次的投檔比例:
(一)實行梯度志愿投檔錄取模式的批次按不超過院校專業組招生計劃數120%的比例投檔(已有專門規定的按規定比例投檔),投檔數量按四舍五入取整。
(二)實行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模式的批次在進行模擬投檔后,按最終確定的院校專業組計劃數的100%比例正式投檔。
(三)特殊類型批次不限投檔比例,按符合投檔條件考生所填報的志愿投檔。
第十七條 院校招生錄取的投檔成績:
考生的高考總分包括高考綜合分和照顧加分之和。其中高考綜合分由統一高考的語文、數學、外語3個科目成績和考生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3個科目成績組成。
(一)普通類的投檔成績:考生的高考總分作為投檔成績。
(二)藝術(非“校考”)類的投檔成績:在考生高考總分、藝術專業成績均達到投檔最低控制分數線的前提下,分別以各專業類別考生的專業考試成績作為投檔成績。
(三)體育類的投檔成績:在考生高考總分、體育專業成績均達到投檔最低控制分數線的前提下,以考生的高考總分作為投檔成績。
第十八條 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排序規則:
(一)當投檔成績相同時,按高考綜合分重新進行排序;
(二)當高考綜合分相同時,按語文、數學、外語三科成績之和重新進行排序;
(三)當語文、數學、外語三科成績之和相同時,按語文、數學的順序依照單科成績重新進行排序;
(四)當語文、數學成績均相同時,按考生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第一高分科目、第二高分科目、第三高分科目的順序依照單科成績重新進行排序。
第十九條 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作為院校招生錄取的參考依據之一。省考試局在向學校投檔時,將考生的綜合素質評價情況提供給院校。院校根據招生要求參考使用。
第二十條 省考試局投出的考生電子檔案,由院校根據教育部、海南省的相關招生政策,以及本校公布在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審閱,擇優錄取。對錄取或退檔考生,由院校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省考試局根據相關招生政策對院校擬錄取、擬退檔的考生名單予以審核。
第五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2020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海南省普通高考加分改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有關精神,促進素質教育,維護考試招生公平,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根據教育部、中央統戰部、國家民委、公安部和國務院臺辦有關文件精神,嚴格控制全國性加分項目和分值,逐步取消所有地方性加分項目,精準確定加分資格條件,加強加分資格審核,嚴格執行政策使用范圍,實現學生成長、國家選才、社會公平的有機統一。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高考加分,是指報名參加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考生,符合加分條件,按規定申報、審核,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省考試局在其高考綜合分的基礎上增加相應的分值。
第二章 項目和分值
第四條 全國性加分項目及分值。
(一)烈士子女,加20分。
(二)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及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加20分。
(三)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加10分。
(四)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加3分。
(五)臺灣省籍考生(含臺灣戶籍考生),加3分。
(六)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戶口在少數民族聚居地,且本人在少數民族聚居地或少數民族聚居地所在的市縣的高中階段學校修滿規定的年限并畢業,同時在少數民族聚居地或少數民族聚居地所在的市縣報考的少數民族考生,加15分。
少數民族聚居地含少數民族聚居市縣和少數民族聚居鄉鎮。
少數民族聚居市縣為:三亞市、東方市、五指山市、樂東縣、陵水縣、昌江縣、保亭縣、瓊中縣、白沙縣。
少數民族聚居鄉鎮為:儋州市的蘭洋鎮、南豐鎮、雅星鎮;瓊海市的會山鎮;萬寧市禮紀鎮的原新梅鄉、長豐鎮的原牛漏鎮以及南橋鎮、三更羅鎮和北大鎮(含祿馬鄉);屯昌縣的南坤鎮。
第五條 地方性加分項目及分值。
(一)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戶口在少數民族聚居地,本人高中階段在非少數民族聚居地的學校就讀并畢業的少數民族考生,加5分。
(二)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戶口在少數民族聚居地滿五年(引進優秀人才和現役軍人及其子女滿三年),本人在少數民族聚居市縣或少數民族聚居鄉鎮所在市縣的高中階段學校修滿規定的年限且在這些地區的高中階段學校畢業,同時在這些地區的市縣報考的漢族考生,加3分。
(三)駐三沙部隊半年以上且到高考報名時仍在三沙部隊工作的官兵子女,加6分。
(四)農村人口獨生子女,加3分。
2023年起,符合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件的考生不再享受加分;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考生不再享受第五條第(四)項加分。
第三章 政策要求
第六條 全國性加分項目由省考試局在面向省內外所有高校投檔時使用,地方性加分項目由省考試局在面向本省所屬高校投檔時使用。
第七條 申請高考加分項目的考生,須填寫高考考生加分資格申請表。未按本實施辦法及高考考生加分資格審核工作相關規定提交高考考生加分資格申請表的,不享受加分。
第八條 考生的相關資格、稱號在高考加分申報時間截止后獲得的,不享受加分。
第九條 經申請和審核,獲第四條第(六)項或第五條第(一)項加分的考生,同時獲得當年報考少數民族班和少數民族預科班的資格。未獲第四條第(六)項或第五條第(一)項加分的考生,不能在當年報考少數民族班和少數民族預科班。
第十條 符合多項高考加分項目的考生,加分分值不累加,取其中最高分值。
第十一條 外來人員隨遷子女考生符合我省高考報名條件,在我省參加高考的,可按本實施辦法及高考考生加分資格審核相關規定申報高考加分。
第四章 審核與公示
第十二條 普通高考加分資格審查按照“誰主管、誰審查、誰確認、誰負責”的原則,具體職責分工:
(一)省委統戰部負責審查確認普通高考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以及臺灣籍考生享受政策照顧加分考生的資格;
(二)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負責審查確認少數民族聚居市縣、聚居鄉鎮的少數民族考生、在非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學校就讀的少數民族聚居地的少數民族考生和少數民族聚居鄉鎮的漢族考生的加分資格;
(三)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負責審查確認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及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以及駐三沙部隊半年以上且到高考報名時仍在三沙部隊工作的官兵子女的加分資格;
(四)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審查確認農村人口獨生子女的加分資格;
(五)市縣教育局負責審查少數民族聚居市縣的漢族考生的加分資格。
第十三條 嚴格落實加分考生資格信息公示制度,規范考生信息公示的內容、程序、時間等要求:
(一)省考試局、市縣教育局及中學須向社會明確告知公示網站、地點,做到詳實、準確、及時公示,中學還須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
(二)公示內容須包括考生姓名、性別、所在中學、加分項目、加分分值及審核單位、受理舉報電話等;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網上公示信息須保留到當年年底。
第五章 紀律監督
第十四條 嚴厲打擊弄虛作假等違規違法行為。考生本人須對所申請的高考加分資格真實性負責,凡是以弄虛作假等手段獲取加分資格的考生,一經查實,將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違規事實記入考生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第十五條 完善違規違紀舉報和申訴受理機制,暢通受理渠道,及時受理加分造假舉報和考生信訪申訴,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回應考生和社會關切。
第十六條 健全完善高考加分資格審核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審核工作中發生的失職瀆職行為實行倒查追責,對相關違規違紀責任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相關加分政策,參照教育部關于軍人相關優待政策執行,其資格審查由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
第十八條 中等職業(技工)學校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的考生參加高考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教育廳、省委統戰部、省衛健委、省公安廳、省民宗委、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瓊教〔2015〕14號)同時廢止。
海南師范大學轉專業政策規
時間:2024-07-12 11:0:20海南師范大學本科招生網登
時間:2024-07-12 10:0:41海南大學轉專業政策規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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