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但是具體每個省份都有不同的細節規定,本文小編為你介紹關于吉林產假國家最新規定的相關信息,可供參考!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根據國務院出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要求: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根據最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016年12月27日下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衛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表決通過的計生法修正法草案對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
取消晚婚晚育假,將原來的獨生子女母親產假調整為獎勵假30天。這意味著,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不論是生育一孩、還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產假的優待;同時,丈夫的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15天。
產假規定如下: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
第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關于延長產假的規定,根據《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1條第4款規定:“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延長產假至一年,產假延長期間工資按原額的百分之七十五發放,不影響調整工資、晉升級別、計算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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