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車輛停放、垃圾清運收費管理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區域內車輛停放收費標準,按照車位、車庫的專有權益、管理服務成本等因素收取車位服務費和場地使用費。其中專有車位(庫),應交納車位服務費;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配置(含人防配建)的車位使用人或租用車位的使用人應當交納車位場地使用費。
車輛停放費包括車庫、車位的公共設施設備運行能耗及維護、保潔、秩序維護、管理服務人員費用以及法定稅費等。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內執行公務及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等臨時停放車輛收取停車費用。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收入的分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業主或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的,裝飾裝修單位或裝飾裝修人應在裝飾裝修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協議,服從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使用人)和裝修單位(裝修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裝飾裝修管理費、保證金。
裝飾裝修單位或裝飾裝修人應當交納裝飾裝修垃圾清運費,裝飾裝修垃圾清運費每平方米不高于3元,拆除墻體建筑垃圾清運費由業主和物業公司另行約定。
第四章共用設施設備收費管理
第二十一條高層住宅電梯運行維護費和二次供水運行維護費納入代收代交費用。
電梯運行維護費包括運行電費、年檢費、保險費、日常維護保養費和維修材料費等,不包括電梯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住宅樓內的電梯應單獨裝表計量。電梯運行維護費按戶分攤,一層住宅免收,二層收取20%,三層收取50%,四層以上全額收取(含四層)。
二次供水運行維護費包括水泵增壓電費、水箱清洗費用、日常維護保養費和維修材料費等。二次供水運行維護費按照用戶實際用水量分攤。
由物業企業代收代交的住宅電梯運行維護費和二次供水運行維護費應當單獨列帳,按實分攤。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每半年一次)向業主公布電梯運行維護費和二次供水運行維護費收支帳目,接受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住宅小區內的公共照明、消防設施、景觀水系、監控系統、單元電子門禁系統等設施設備運行費用(含維護、保養、檢測、能耗等費用),已納入物業公共服務費,不得列入代收代交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的,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或物業服務費支出。
第二十二條住宅小區公用附屬設施用電、用水(不包括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用水、用電)執行居民用電、用水價格。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企業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上述企業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二十四條 設有集中供暖系統的物業小區,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收費方案,經業主大會同意后收取,同時,實施收費前應將具體收費標準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業主大會成立前,由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合理約定。物業服務企業在供暖期結束后,應向業主公布收支情況,結余部分結轉下一供暖期使用。
第二十五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書面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30%用于補貼物業公共服務費,70%納入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六條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出入口按照設計實行門禁智能化管理或出入證管理的(包括車輛)應當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免費配置出入證、卡、電子識別器等。因遺失、損壞需要補辦的,可以適當收取制作成本費用。
第五章責任與義務
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醒目位置,將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項目內容、服務等級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車輛停放費標準、舉報電話等進行公示。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提高物業管理人員的服務水平、技術水平,加強物業從業人員業務能力培訓。物業服務企業每年(或財務年度)向業主、使用人公布物業公共服務費、經營性收益、物業維修資金等收支情況,接受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
實行物業公共服務費酬金制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年(或財務年度)公布物業服務收費的收支情況。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以及物業服務合同,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以及重復收費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有權拒絕繳納。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合同中的部分專業服務事項外包給其他專業服務企業的,不得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提高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依約履行義務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物業使用人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尚未到期的,物業服務及其收費標準等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服務價格登記制度。物業服務企業在收費前,應當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服務價格登記證》,亮證收費,收費時使用稅務票據。物業服務企業無證收費的,業主、使用人、開發企業有權拒付。
第三十五條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或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時,應以物業公共服務所需當地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充分聽取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行為和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標準的監督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構成價格違法、違規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市轄四縣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物業收費管理細則,并報市價格主管部門、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1月1日起執行,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原蕪湖市物價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蕪湖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蕪價經費[2009]132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
一、蕪湖市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公共服務等級收費標準
二、蕪湖市住宅小區機動車、非機動車車輛停放收費標準
三、蕪湖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公共服務收費等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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