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出售的新建物業在交付使用90日前。
第二十二條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評標由建設單位代表和物業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由5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三。
評標委員會專家由招標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建設單位應當將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報送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新建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預售手續時,應提供物業管理方案,并按物業總建筑面積的3‰提供物業管理用房,但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
物業管理方案包括:物業管理用房面積及其座落位置、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業主臨時公約;住宅區公共配套設施設備明細表;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業應當提供前期物業管理項目招標投標備案表。
本規定實施以前已出售的物業,其管理用房面積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物業管理用房應當包括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和保安人員值班用房、門衛房等。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能夠獨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備水、電基本使用功能。違法建筑、臨時建筑、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部位不得作為物業管理用房。
第二十五條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解除后,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退還多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和其他費用。有過錯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六條物業服務收費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住宅物業服務費、小區車輛停放管理費、裝飾裝修垃圾清運費等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非住宅物業服務費等其他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政府指導價由市、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確定,并定期調整和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雙方約定不成的,可以申請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約定的收費標準報市、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因裝飾、裝修等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按照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地點統一堆放,并按規定交納清運費用,由物業管理企業統一清運。
第二十八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費可以每月收取一次,也可以半年收取一次,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新建商品房物業服務費的收取時間自領取鑰匙時開始計算;未領取的,自建設單位通知交房的最后期限開始計算。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出售單位空置的物業和業主尚未使用的物業,應全額交納物業服務費。
業主出售物業時,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等相關費用。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三十條業主對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屬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不滿意的,可以向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或房地產管理部門投訴,但不得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
業主聯名或者業主委員會要求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在解除合同的程序未履行完畢前,不得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三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對其管理區域內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報告后的2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損壞綠化及設施,裝飾、裝修房屋時拆改房屋承重結構等違法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法搭建建筑(構)物,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占道經營,隨意傾倒生活、建筑垃圾等破壞市容環境和超標排放噪聲的行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查處;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外貌,侵占、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行為,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等行為,由公安部門查處;在宅院內私自打井等違法行為,由水利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第三十二條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場地、道路上停放、收費及其使用等管理事項,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決定。收費標準參照物價部門的規定確定。車主對車輛保管有要求的,由車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載重量超過0.5噸的貨車和超過9座的客車不得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因施工等特殊需要的除外。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占用公共綠地和公共活動場地,不得產生噪聲等環境污染。
第三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停車位不得轉讓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
第三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下列配套設施設備歸全體業主所有:
(一)物業管理用房;
(二)按規劃配建的非機動車車庫;
(三)公共綠地、道路、場地,共用走廊通道;
(四)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其他物業;
(五)建設單位以物業買賣合同或其他書面形式承諾歸全體業主所有的物業;
(六)其他依法歸全體業主所有的設施設備。
建設單位申請歸全體業主所有的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由房地產登記機構予以記載,但不頒發房地產權證書。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提供記載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新建商品住宅、公用住宅以及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出售時,物業買受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未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應當補交。補交的具體辦法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用于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條專項維修資金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機構負責統一管理,實行專戶存儲,按幢建帳,按戶核算制度。
專項維修資金低于規定數額的30%時,由業主大會按各業主占有的物業建筑面積續籌。續籌比例和方式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三十七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中修、小修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提出方案和資金預算,并組織相關業主討論決定。
第三十八條高層住宅的電梯、高壓水泵日常運行費用和維護費用納入物業服務費。
首次電梯更新費由建設單位支付,交市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實行專戶存儲,?顚S谩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未將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情況書面報告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外地物業管理企業進入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活動未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違法行為未予勸阻、制止或者未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房地產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報告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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