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進指因工作需要,當地的單位錄用一個外省、市的在職的,且就業至少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學歷高于當地人才引進的最低要求的人才來當地就業!以下是人才引進政策及租房購房補貼新規定,僅供參考!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 《中共咸寧市委 咸寧市人民政府關 于以改革創新精神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咸發 〔 2009 〕 3 號)的文件 精神,進一步做好我市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實現 “ 五個一 ” 的人才隊伍建設目標, 為建設鄂南經濟強市和推進 “ 兩型社會 ” 試驗區建設提供人才支撐和智力支持 ,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適用對象及范圍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引進高層次人才 , 是指從我市以外引進具有高級職稱或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學歷,在學術、技術領域具有較高造詣和較突出成果的專業技術人員或具有精湛操作技能,在工作中能夠解決關鍵技術和工藝操作性難題的高級技師以及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的專業人才。
第三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的主要對象: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級重點學科、學術和技術帶頭人;
(三)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
(四)省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 “ 百千萬人才工程 ” 人選、博士研究生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五)取得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高級經營管理人才、能夠解決關鍵技術和工藝操作性難題的高級技師及關鍵技術崗位急需緊缺的專業人才;
(六)經濟、文化、藝術、公共管理方面急需的緊缺的高素質專業人才。
二、引進方式及程序
第四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堅持引人與引智并舉、改善投資環境與改善用人環境并重的原則,實行來去自由、開放寬松的政策。
第五條 高層次人才的引進方式:
(一)以調動、借調、聘用 或智力引進等形式來我市長期工作或短期服務,或以專利、技術入股、投資等形式創辦、聯辦高新技術企業;
(二)創辦、租賃、承包各類經濟實體、研究開發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
(三)在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經濟組織工作;
(四)承擔高新技術項目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五)進行科研合作、科技成果轉讓、技術咨詢、講學等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章允許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六條 成立由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領導小組,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市科技局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事局,具體負責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各職能部門要齊心協力,密切配合。組織人事部門要統籌規劃、組織實施、督促指導,編制、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建設、國土、教育、科技、稅務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在職責范圍內,切實抓好人才政策的貫徹落實,簡化手續, 盡心盡責抓好高層次 人才引進工作。
第七條 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程序:
(一)制定計劃。各用人單位以經濟建設、事業發展和 改善人才梯隊結構的需要等為依據,制定下年度人才引進計劃,于 每年 10 月底前報送政府人事部門。
(二)發布信息。市人事局根據收集高層次人才需求信息,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 年度緊缺急需人才引進導向目錄》,組織 開展高層次人才招聘活動,并及時通過電視、報紙及《咸寧人事大學高考網》等傳媒對外發布。
(三)申報受理。有意來我市工作的高層次人才可在 《咸寧人事大學高考網》下載并填寫《咸寧市高層次人才引進表》,攜帶 應聘申請(本人意愿、工作設想、預期目標)、本人簡歷(從大學開始,時間不間斷)、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和任職證書復印件、反映專業水平和成果的論著目錄、重要獲獎情況、近五年完成的和在研的研究項目到咸寧市 人才引進領導小組辦公室 報名。
(四)考核評議。組織 人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與用人單位聯合對引進對象進行綜合考核、評議,確定人選范圍,并上報人才引進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五)引進辦理。黨群部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由組織部門負責簽發《人才引進證》,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經濟組織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由人事部門負責簽發《人才引進證》。憑《人才引進證》 直接辦理增人計劃、編制核定、職務聘任和遷移戶口等手續 。
三、優惠政策和待遇
第八條 政府在開發公務員小區過程中配套開發專家小區,專門用于解決引進外地人才和高層次人才的住房問題。來我市工作的兩院院士、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由市政府提供住房;博士研究生及相當層次的高級人才,由用人單位提供住房;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 5 年以上(含 5 年)期限服務合同的, 可以優于公務員小區的價格購買或租賃。
第九條 對引來我市定居,并工作 5 年以上的高層次人才,按下列標準給予安家補助費: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50 萬元;
(二)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 百千萬人才工程 ” 人選 15 萬元;
(三)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省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8 萬元;
(四)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5 萬元;
(五)碩士研究生、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3 萬元。
安家補貼分 5 年按年度逐年等額發放,其中到機關、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與市財政按 2 :1 的比例負擔,到其他單位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條 高層次人才帶研發項目來我市工作的,可優先列入市各類科研項目計劃,優先得到市科技項目的經費資助。
第十一條 對辭職、離職來咸工作的高層次人才,手續完整的,由本人及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市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后可予以辦理重新建檔手續;辭職、離職前和重新建檔后的工齡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第十二條 公 安部門憑《人才引進證》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對戶籍關系一時難以遷入或本人不愿意遷入本市的高層次人才,由市公安部門給予辦理《引進人才居住證》。持《引進人才居住證》的人員,在工作、生活方面享受本市常住人口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不受單位編制、職數限制。市編委每年單列一部分事業編制計劃,專項用于事業單位編制已滿情況下所急需的高層次人才引進。引進人才離開用人單位,其編制收回,實行
“ 在崗上編,離崗收編 ” 的彈性管理。對確因工作需要并具備擔任副縣級以上領導職務任職條件的高層次人才,通過考核報市委確定,可安排相應職務。不能安排相應職務的,享受原待遇;對已獲得的各種榮譽、稱號予以承認。
第十四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到我市事業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按其原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已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申請辦理聘任手續,不受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職數的限制。對確有真才實學的,允許用人單位低職高聘; 到我市企業工作的高層次人才,晉升中級職務可簡化手續,免外語、計算機和專業知識考試,晉升高級職務采取特殊評審辦法; 對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優秀人才,在學歷、資歷等方面可適當放寬,經考核合格后,可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職務。符合條件的, 可優先參加我市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省政府專項津貼、市政府特殊津貼、國家、省、市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的推薦。
第十五條 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實行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 可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項目工資或課題工資等,本著從優確定報酬的原則,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協商。鼓勵用人單位與引進人才之間實行技術入股、智力入股、管理入股等新的分配形式。在事業單位部分緊缺專業領域和關鍵崗位可實行首席制、領銜制和特聘制,并可享受單位平均工資 2-5 倍的月薪, 由財政一次性給予用人單位 30%-50% 的專項補貼。
第十六條 調入我市工作的高層次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調隨遷。隨遷的配偶、子女符合錄(聘)用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解決。子女屬應屆大中專畢業生的,享受與我市生源同等待遇。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子女需就學的,就讀公辦高中、初中、小學或幼兒園的一律免收擇校擇園費用。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積極支持并為高層次人才繼續教育創造必要條件;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由用人單位定期健康體檢,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其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手續; 建立人才休假制度,定期組織高層次人才和專家外出休假,費用由用人單位和政府人才專項資金共同承擔。
第十八條 鼓勵人才帶項目來我市創業,以技術合作、技術入股方式,興辦高新技術企業或從事其他專業服務,促進人才與項目的融合。
(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在實施技術成果轉化中,可以專利、發明、專用技術等要素參與分配或技術轉讓。分配比例或轉讓費由受益單位和引進的人才協商確定。
(二)經向主管地稅機關報備后,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可免征營業稅。
(三) 對帶技術、項目、資金形式來長江工業園創辦高科技企業的高層次人才,政府給予 50 萬元的項目啟動資金,并享受園區在土地、辦公場所、住房、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投產 5 年內,按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的 30% 給予獎勵;以技術或者科研成果入股企業的,可占企業總股份的 40% 以上。被我市自主創新崗位聘用的專家,享受我市企業自主創新崗位計劃的有關待遇;博士后到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產業基地,進行技術創新,合作研究項目由政府給予 5 萬元的經費資助。
(四)對外國專家到我市進行產品開發、推廣先進技術、改善經營管理,以及參與重點工程建設和人才培養等工作,符合國家引智項目規定的,可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申請引進國外人才專項經費資助。
四、考核管理
第十九條 進入我市企事業單位的高層次人才人事檔案存放市人才中心,由人才中心統一管理
。市人才中心免費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實行人事代理。
第二十條 引進人才的日常管理以用人單位為主。各用人單位要堅持培養和使用相結合的原則,關心人才的工作、學習、生活情況,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第二十一條 市人才引進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對引進人員的工作和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協調和解決引進人員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接受引進人員政策咨詢、協助申領經濟補助;對引進人員進行任期考核, 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業績突出者,給予表彰獎勵。
五、其它事項
第二十二條 引進人才所需資金,按現行管理體制,實行分級負責。市級人才補助所需資金由市級人才專項資金列支。
鼓勵國內外組織或華僑、華人和知名人士在我市設立人才獎項。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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