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一、寧夏吳忠產假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產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女職工生育依法享受158天產假(其中國家規定的產假98天,自治區增加的產假60天),并依法給予其配偶25天護理假;
(二)女職工產前休假的,給予不超過15天的產假(計入法定產假);
(三)女職工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四)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懷孕滿7個月引產的女職工,除給予42天產假外,經與用人單位協商還可以享受最長為56天的延長假。延長假的待遇執行企業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合同確定的待遇標準;未簽訂企業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合同的,延長假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女職工生育或者妊娠滿7個月引產的,用人單位可以發給適當的營養補助費。
二、寧夏吳忠生育津貼的領取條件
(一)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二)在定點的醫療機構或計生技術服務機構生育、流產(引產)、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
(三)符合計劃生育規定。
法律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七條: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并給予其配偶25天護理假;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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