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門職責
序號 | 主要職責 | 具體工作事項 | 備注 |
1 |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章,擬訂全市安全生產工作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全市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 制定短期和中長期安全生產工作規劃和計劃,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 | |
2 | 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擬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細則和控制指標分解方案,監督考核并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 | 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擬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細則和控制指標分解方案,監督考核并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 | |
3 | 承擔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市屬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 監督管理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 | |
4 | 承擔煤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地方監管責任。 | 監管煤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 | |
5 | 依法組織并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承擔全市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負責組織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相關行政許可。 | 依法組織實施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相關行政許可,負責組織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 |
序號 | 主要職責 | 具體工作事項 | 備注 |
6 | 承擔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含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 承擔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含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 |
7 | 組織實施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 組織實施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 |
8 | 負責組織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法組織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 組織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授權依法組織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 |
9 | 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統計分析工作。 | 組織指揮和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做好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統計分析工作。 | |
10 | 負責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監督工作。 | 負責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監督工作。 | |
11 | 組織指導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考核工作,監督檢查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 考核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 |
12 | 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監督和指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注冊管理工作。 | 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監督和指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注冊管理工作。 | |
13 | 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 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 |
序號 | 主要職責 | 具體工作事項 | 備注 |
14 | 組織擬訂全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研和技術推廣工作。 | 擬訂全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研和技術推廣。 | |
15 | 歸口管理國家和省下撥我市和市級財政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所需資金的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監督檢查高危行業職工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險的執行情況。 | 歸口管理國家和省下撥我市和市級財政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所需資金的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監督檢查高危行業職工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險的執行情況。 | |
16 | 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 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 |
17 | 承辦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 承辦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
二、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
序號 | 管理事項 | 相關部門 | 職責分工 | 相關依據 | 案例 |
1 | 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 | 市安監局 | 負責非煤礦山(含尾礦庫)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井關閉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的通知》(湘政辦發〔2013〕4號,HNPR-2013-01004) | 某安監局組織“打非治違”專項檢查中,發現某企業非法開采,無采礦許可證盜采國家礦產資源的行為,執法人員當場勸阻該企業停止生產,并函告當地國土部門。國土部門依法組織執法人員開展現場執法,取締了非法盜采點,采取斷電、斷路,增設警示教育牌等措施,公安部門依法收繳了民爆物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銷了該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防止企業和個人無采礦許可證違法開采國家礦產資源行為。 |
市國土資源局 | 負責非煤礦礦山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審批和轉讓審批工作,依法查處違法勘查、非法開采、超深越界違法采礦行為,規范礦業開采秩序,嚴把礦山與相鄰方的采礦許可安全距離關。 | ||||
市公安局 | 負責非煤礦礦山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儲存、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收繳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監督銷毀過期民用爆炸物品,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處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儲存、爆破環節的違法犯罪行為,負責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 ||||
市工商局 | 對申請從事非煤礦礦山開采的,在核準登記前嚴格堅持前置審批制度,并監督、指導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落實上述規定。對申請涉及礦山采、選經營項目的后置許可,負責在年度檢驗中嚴格審查把關,查處取締未取得許可證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對人民政府依法關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含礦山、選礦廠、尾礦庫)及時吊銷營業執照。監督、指導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配合有關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對有關安全監管部門認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 ||||
市發改委 | 督促供電企業落實對非法違法生產、建設企業(含非煤礦山、選礦廠、尾礦庫)實施的停供電措施。 | ||||
市住建局 | 負責礦山行業的勘查設計資質和礦山工程施工資質的許可與管理;負責礦山建設項目用地的規劃選址管理;負責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房屋建筑(含礦山工業廣場的各類廠房和輔助用房)、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市場主體準入關,依法監管礦山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查處未經許可開工建設、掛靠資質違法行為。 | ||||
2 | 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 | 市安監局 | 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核發;負責權限內煙花爆竹建設項目設計審查,指導市縣安監部門對煙花爆竹建設單位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進行監督;依法查處煙花爆竹企業生產和經營等活動中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 1、《安全生產法》2、《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3、《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湘政辦發〔2013〕4號) | 為防治環境污染,某市政府決定進一步加強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管理,為此公安、安監、質監、工商等部門需要相互協同、各司其職,其中,公安部門要加強對非法運輸、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查處力度;安監部門要強化對煙花爆竹經營企業的監管,依法查處其非法銷售國家和當地政府禁止個人燃放的產品行為;質量部門要加強對煙花爆竹的質量管理,從嚴查處假冒偽劣產品;工商部門要加大對無證經營行為和打擊力度等等。 |
市公安局 | 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運輸通行證的發放、運輸線路的確定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管理;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依法查處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燃放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會同安監、交通、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打擊和取締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燃放行為。 | ||||
市交通運輸局 | 負責煙花爆竹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管理,依法查處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車輛、無危險貨物運輸資格的駕駛員和押運人員承運煙花爆竹行為。 | ||||
市質監局 | 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依法查處打擊非法制售劣質煙花爆竹行為。 | ||||
市工商局 | 負責辦理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登記手續;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假冒產地的煙花爆竹和銷售劣質煙花爆竹行為;依法查處無照經營和超營業范圍經營煙花爆竹等違法違規行為。 | ||||
3 |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 | 市安監局 | 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長輸油氣管道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情況。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 | 一輛裝載有四氯乙烷(危險化學品)的槽罐車在某地行駛中發生泄漏接到報警后,該地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相關單位應急救援人員陸續趕到,經過多方艱苦努力,事故終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隨后省里組織開展了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為重點的專項檢查質監部門負責對運輸車槽罐質量及槽罐生產企業、交通部門負責對運輸車的企業及車體、公安機關負責對車輛的上路通行、安監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排查,并積極督促有關企業將存在的問題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運輸車輛的隱患。 |
市公安局 | 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
市質監局 | 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質監部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 | ||||
市環保局 | 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 ||||
市交通運輸局(鐵路部門) | 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 ||||
市衛計委 | 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 ||||
市工商局 | 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 ||||
市郵政局 | 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 ||||
4 | 職業衛生監管 | 市安監局 | 起草職業衛生監管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管有關規范性文件。組織擬訂我市職業衛生標準中的用人單位職業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職業防護設施、個體職業防護等相關地方標準。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負責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工作。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有關職業衛生培訓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建立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相關職業衛生檢查等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證明。負責匯總、分析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向有關部門和機構提供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情況。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湖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湘編辦發〔2011〕16號)。 | 安監、衛生計生和人力社保部門分別承擔職業病“防、治、保”工作如某單位職工到經衛生計生部門認定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職業健康體檢,查出有疑似職業病,隨后經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診斷、鑒定,確認患有職業病,醫療機構加強對該職業病病人的治療、康復人力社保部門督促用人單位落實該職業病病人工傷保險待遇安監部門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加強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加強職業病預防,保障職工職業健康權益。工會依法參與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反映勞動者職業健康方面的訴求,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
市人社局 | 負責勞動合同實施情況監管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定勞動合同。依據職業病診斷結果,做好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 | ||||
市衛計委 | 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有關部門起草職業病防治規范性文件,擬訂全市職業病防治規劃。負責監督管理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提出職業病防治對策。負責化學品毒性鑒定、個人劑量監測、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監測等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審批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并進行監督管理,規范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建設。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職業病的報告的管理和發布,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科學研究。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職業人群健康促進工作。 | ||||
市總工會 | 依法參與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反映勞動者職業健康方面的訴求,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 ||||
5 | 校車安全管理 | 市安監局 | 負責協調和監督相關職能部門切實履行中小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并將學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評內容 | 1、《校車安全管理條例》;2、省教育廳等23廳局制定的《湖南省中小學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湘教發〔2013〕6號)。 | 某校決定開展校車接送學生工作學校認真對照校車使用許可,購置校車,聘用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準備好行駛線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門提交了申請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門意見后,教育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同級政府經政府批準后,由公安部門核發校車標牌相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管。 |
市教育局 | 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參與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會同公安、交通等職能部門加強校車交通安全監察和審查備案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建立校車使用許可制度的工作機制,做好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工作,全面掌握學生上下學和現有校車狀況以及校車需求,做好過渡期的相關工作;指導、督促學校落實上下學交通組織和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車輛臺賬,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 ||||
市交通運輸局 | 參與制定校車服務方案,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做好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審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車維修企業落實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加強對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校車服務提供者的監管,對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的有關違規行為給予處罰;會同有關部門發展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 | ||||
市質監局 | 加強對校車生產企業的質量監管,督促校車生產企業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并保證其所生產(包括改裝)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對生產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 | ||||
市經信委 | 參與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 | ||||
市公安局 | 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提出意見,做好校車標牌發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的受理、審查和認定工作,校車駕駛人審驗和校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收繳并強制報廢作為接送學生車輛使用的拼裝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查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等行為,以及機動車駕駛人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交通違法行為;查處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參與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 | ||||
6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 市安監局 | 負責民爆物品安全綜合監管工作。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3、《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號);4、《關于進一步明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5〕6號)。 | 1、某市因經濟發展需要,擬新建一家專門從事民用爆炸物品出品的企業,在該項目的審批、建設和日常監管中,各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分別承擔相應的監管職責:其中,經信委負責審批、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并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加強監管;公安機關負責辦理《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并加強對企業的公共安全管理2、某民爆物品生產企業發生炸藥爆炸的安全生產事故,死亡10人,當地安監局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隨后省安監部門和省經信委組織開展對該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
市經信委 | 負責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行政許可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包括:許可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企業新建、改擴建;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進出口及相應儲存;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產品質量;依法查處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違法行為;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單位,組織銷毀處置生產、經銷環節廢舊和罰沒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負責全省民用爆破器材行業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民用爆破器材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民用爆炸物品事故調查處理 | ||||
市公安局 | 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存儲、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具體包括: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單位的購買、使用及相應儲存;監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許可民用爆破企業和作業人員;監督指導民用爆破器材從業單位安全保衛、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許可民用爆破器材運輸和確定運輸路線;組織銷毀處置使用、運輸環節廢舊和罰沒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依法查處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儲存、爆破環節的違法犯罪行為;偵查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 ||||
7 | 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 市安監局 | 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做好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3、《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4、《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5、《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湘政辦發〔2013〕4號)。 | 某長途客運車未落實停車換人、落地信息制度,交通運輸、公安部門分別對駕駛人和相關企業依法查處。 |
市公安局 | 負責道路交通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協調道路交通應急救援工作并參與事故調查,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統計和信息報告;負責煙花爆竹道路運輸通行證的發放、運輸線路的確定;對劇毒危險化學品的道路運輸實行安全行政許可,并監督檢查 | ||||
市農業委 | 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業運輸機具等農業機械以及漁船、農用船等漁業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 ||||
市水務局 | 負責河道采砂的行政許可、尾砂治理和安全監督管理,查處取締非法采砂行為 | ||||
市交通運輸局 | 嚴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負責把好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道路運輸經營者安全生產制度關;負責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和道路運輸企業客貨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汽車客運站場的安全監管;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單位、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管;負責船舶登記、檢驗和發證工作,負責船員的培訓、考試、考核、發證工作;負責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工作和城市公共交通、所轄交通運輸企業傷亡事故報告工作,組織、協調水上交通、港口(含渡口)、城市公共交通、所轄交通運輸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或參與水上交通、港口(含渡口)及其他監管職責范圍內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 ||||
8 |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 市安監局 | 協調和指導建筑施工在內的工程建設和非煤礦山井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負責煤礦井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3、《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湘政辦發〔2013〕4號)。 | 某市因經濟發展需要,擬新建一座城市商貿綜合體,在該項目的審批、建設和日常監管中,各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分別承擔相應的監管職責:其中,住建部門依法監管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 |
市住建局 | 負責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市政公用行業(含供水、燃氣、集中供熱、環衛、污水處理、城市道路橋梁、路燈、排水、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工業廠房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含工礦商貿企業建設工程)市場主體準入關,依法監管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查處未經許可開工建設、掛靠資質違法行為;負責將城市工業災害防治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加強對采礦、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用地的規劃選址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國家安全條件要求的違法違章建筑物;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嚴把施工許可和綜合竣工驗收關;負責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市政公用行業(含供水、燃氣、集中供熱、環衛、污水處理、城市道路橋梁、路燈、排水、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工業廠房建設傷亡事故的統計和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相關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并參與事故調查 | ||||
市交通運輸局 | 負責公路、水路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 ||||
市水務局 | 負責所管轄的水庫、水電站等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 ||||
市發改委 | 負責電力行業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建設安全的監督管理 | ||||
市經信委 | 負責電信運營業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建設的安全監督管理 | ||||
市人防辦 | 負責人防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 ||||
9 |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 | 市安監局 | 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抓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3、《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湘政辦發〔2013〕4號)。 | 某市因經濟發展需要,擬新建一座城市商貿綜合體,在該項目的審批、建設和日常監管中,各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分別承擔相應的監管職責:其中,住建部門依法監管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 |
市質監局 | 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全監督管理(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內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裝、使用除外),查處取締非法生產、使用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負責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維修、改造、檢驗檢測的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以及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檢驗檢測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以及包裝物、容器生產的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負責特種設備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組織或參與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 ||||
市旅游局 | 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特種旅游項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 | ||||
10 | 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管理 | 市安監局 | 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抓好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監督管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湘政辦發〔2013〕4號)。 | 某市企業在廣場舉行大型活動,需要報公安部門審批,公安部門依法加強其活動是安全監管。 |
市公安局 | 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行政許可工作和公共場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實,依法查處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負責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 ||||
市教育局 | 做好中小學、幼兒園的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 ||||
市衛計委 | 負責醫療衛生機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配合參與醫療垃圾處理場所規劃、建設和安全管理 | ||||
市商務局 | 配合指導、監督大型商場、大型市場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負責成品油經營場所(加油站、油庫)的網點布局規劃和行政許可工作,組織打擊成品油非法經營行為;負責大型商務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 ||||
市文體廣新局 | 負責文化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監督檢查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文化館、劇院(排練廳)等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導所屬單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加強安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督促、指導文化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電子游藝場所、營業性演出場所(含臨時搭建舞臺的大型演出活動)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專項整治等工作 | ||||
市旅游局 | 協同有關部門指導、檢查、監督旅游景區和旅游星級飯店、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旅游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旅游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 ||||
11 | 煤礦安全監管工作 | 市安監局 | 負責煤炭安全生產綜合監管 | 依據《益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益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益政辦發〔2010〕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十九條 | |
市發改委 | 擬訂煤炭工業發展和管理的職責 | ||||
市國土資源局 | 負責煤礦礦山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審批和轉讓審批工作,依法查處違法勘查、非法開采、超深越界違法采礦行為,規范礦業開采秩序,嚴把礦山與相鄰方的采礦許可安全距離關。 | ||||
市公安局 | 負責煤礦礦山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儲存、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收繳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監督銷毀過期民用爆炸物品,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處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儲存、爆破環節的違法犯罪行為,負責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 ||||
市工商局 | 對申請從事煤礦礦山開采的,在核準登記前嚴格堅持前置審批制度,并監督、指導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落實上述規定。對申請涉及礦山采、選經營項目的后置許可,負責在年度檢驗中嚴格審查把關,查處取締未取得許可證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對人民政府依法關閉的煤礦礦山企業(及時吊銷營業執照。監督、指導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配合有關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對有關安全監管部門認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 ||||
市發改委 | 督促供電企業落實對非法違法生產、建設企業實施的停供電措施。 | ||||
市住建局 | 負責礦山行業的勘查設計資質和礦山工程施工資質的許可與管理;負責礦山建設項目用地的規劃選址管理;負責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房屋建筑(含礦山工業廣場的各類廠房和輔助用房)、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市場主體準入關,依法監管礦山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查處未經許可開工建設、掛靠資質違法行為。 | ||||
市環保局 | 煤礦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
三、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一)對行政執法事項受委托機關的監督
市安監局將大通湖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委托給大通湖區安監部門執法。
一、監督檢查對象
受市安監局委托行使的大通湖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大通湖區安監部門。
二、監督檢查內容
委托機關對受委托機關實施行政執法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超越委托權限實施行政執法的;
(二)未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執法的;
(三)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
(四)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三、監督檢查方式
委托機關對受委托機關實施行政執法的方式主要有:
(一)對大通湖區安監局專項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查閱檢查行政執法檔案,檢查行政執法的實施情況。
(三)對受理的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案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四、監督檢查程序
委托機關對受委托機關進行調查和檢查時,應當委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委托機關應當通過定期或者不定期監督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受委托機關實施行政執法的監督。
委托機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委托的行政執法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執法實施中的違法或不當行為,并給予業務指導。
委托機關的法制部門負責對委托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法制監督。
委托機關的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委托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紀律監督和效能監察。
委托機關對受委托機關實施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結果作為受委托機關的工作考核的內容。
五、監督檢查措施
委托機關在實施監督檢查中發現受委托機關有違規、違法情形的,應當根據情況依法做出責令限期改正、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確認違法或者依法撤銷的糾正措施,并由大通湖區安監局相關責任人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監督檢查處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機關根據利害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執法: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做出準予行政執法決定的;
2、違反法定程序做出準予行政執法決定的;
3、依法可以撤銷行政執法的其他情形。
依照規定撤銷行政執法,被執法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賠償。
利害關系人請求撤銷行政執法的,委托機關應進行調查。依法不予撤銷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委托機關和受委托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執法委托監督活動中,有下列行為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執法條例》追究行政機關和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1、有徇私舞弊、瀆職失職行為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設卡、刁難管理相對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
3、違法實施行政執法給國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4、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實施行政執法的;
5、對投訴、舉報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打擊報復的;
6、有其他違法行為,經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機關行政執法工作人員的責任產生國家賠償的,委托機關履行賠償責任后,向受委托機關及該責任人追償。
(二)對屬地管理的行政執法職權的監督檢查
1.對實行屬地管理的行政執法職權的監督檢查
按照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實現便民高效的行政管理改革目標要求,市安監局主要負責制定行政執法標準、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開展執法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組織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受理審查對縣市(區)安監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復議等方面履行市級部門事中事后監管職責,按照分類分級相關規定和年度監督檢查計劃,負責監督檢查計劃內的中央駐湘和省屬重點企業總公司及其有關企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市安監部門主要負責市本級以及跨縣(市、區)域執法事項的具體實施,負責列入市局監督檢查計劃除外的中央駐湘和市屬重點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統籌協調轄區內行政執法工作,加強對縣級安監部門的執法監督,受理審查對縣級安監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復議等。縣級安監部門主要負責本轄區內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事項的具體實施。為切實做好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現制訂制度如下:
一、監督對象
行使屬地管理權限的縣市區安監局及其執法工作人員。
二、監督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貫徹和實施情況
(二)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三)行政執法機關法定職責的履行
(四)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使用
(五)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
(六)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建立健全情況;
(七)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
(八)行政處罰裁量制度建設情況;
(九)違法行為查處以及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十)行政執法案卷管理情況;
(十一)行政復議案件審查或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糾紛應訴處理和行政賠償結果情況;
(十二)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情況;
(十三)行政規范性文件制訂合法性情況;
(十四)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備案情況;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監督的其他事項
三、監督方式
以落實監督檢查計劃、專項檢查、跟蹤督辦、重大案件備案審查、案卷評查、投訴處理、行政復議案件審查、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安全生產執法質量考評、法治政府建設等)考核等方式進行,同時,堅持多種監督方式并舉,自覺接受司法、人大、政協、監察等部門監督,積極穩妥引入外部監督,重視社會監督與公眾參與。各級安監部門還可結合執法規范化建設,實施發放執法監督卡、定期回訪案件當事人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
四、監督、服務措施
(一)對行政執法主體、履行法定程序、適用法律依據、處理決定是否合法、適當、執行情況是否到位等進行全面檢查。
(二)加強對縣市(區)安監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和業務指導。制定年度培訓工作計劃,開設縣市(區)、鄉鎮街道安監人員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培訓班,舉辦安監部門負責人、各類專題知識業務培訓班等,研究完善培訓的針對性、實效性,重點做好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證持證考試、業務技能、法律知識等方面的培訓,增強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意識,提升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
五、監督程序
根據工作計劃安排以及申訴舉報、人大、司法等部門的建議,部署組織開展執法檢查或專項執法監督檢查等,并采取現場檢查、查閱案卷、召開座談會等形式,了解和掌握全市安全監管系統行政執法情況。根據檢查結果,提出處理建議,依法做出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決定,下發行政執法監督檢查通知書,反饋意見并提出要求,跟蹤問效,督促整改落實情況。
六、監督處理
對發現的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據《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公務員法》、《行政復議法》、《湖南省行政執法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4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文件規定的程序和方式,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如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確認違法或者依法撤銷、做出行政復議意見書等;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三)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
為正確適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合法、適當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市安監局制定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則。
一、主要內容
安監部門及其委托的組織或機構在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立法目的和行政處罰的原則,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內,綜合考慮違法的事實、性質、手段、危害后果、情節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確、適當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選擇適用權限。
二、標準規范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于12月1日實施,我市執行的《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13版)》已不適應新法要求,等省制定新基準并公布后,按新基準實施。
三、有關措施
縣級以上安監部門或其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或者機構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作出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的,適用本規則;具體實施行政處罰需要裁量的,參照《安全生產法》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相關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處罰裁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各級安監部門可以根據工作實際細化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各級安監部門應當加強對各自管轄范圍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行為的監督檢查。
上級安監部門有權對下級安監部門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處罰責令改正,或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撤銷、變更。安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明顯不當的,應及時予以糾正,并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四)安全生產年度分類分級監督檢查
為促進安全生產行政檢查常態化、規范化和制度化,保障和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安全監管機關)及其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行政檢查職責,推動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與職業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湖南安全生產條例》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制度如下:
一、監督檢查對象
全市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按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對監督檢查計劃內煤礦、非煤礦礦山(含尾礦庫)、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有色、冶金、機械、建材、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相關中介服務組織(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以下統稱安全生產)實施的檢查。
二、監督檢查內容
行政檢查按內容分為組織管理和作業場所檢查。
安全監管機關對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管理的檢查以書面檢查為主,檢查內容包括:
(一)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審批或備案情況;
(二)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及其有關臺帳登記情況;
(三)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
(四)從業人員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取得有關安全資格證書情況;
(五)從業人員接受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作業場所(崗位)職業危害告知和應急處置管理情況;
(六)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測、監控評估情況;
(七)依法依規提取與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參加工傷保險、購買安全生產責任險或足額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等情況;
(八)檢查合同是否存在將項目或設備、場所發包或租賃給不具備安全條件資格、資質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交叉作業是否明確現場統一指揮管理責任,是否存在與職工簽訂違法免責勞動合同等情況;
(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演練、備案,以及礦山企業、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生產經營單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兼職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情況;
(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隱患自查自糾信息月報制度,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建立與落實情況;
(十一)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帶班作業情況;
(十二)依法應檢查的其他組織管理情況。
安全監管機關對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的檢查,以重點場所、關鍵工藝抽查為主,必要時應進行全面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按照許可批準的范圍組織生產經營情況,新、改、擴建工程項目依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組織施工情況;
(二)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安全設施檢測、檢驗、評估、評價的真實性、合法性情況;
(三)對設備設施的安全維護、保養、定期檢測情況;
(四)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治情況;
(五)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及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與說明情況;
(六)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等,教育并監督從業人員按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的情況;
(七)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場所內進行交叉作業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情況;
(八)有關作業單位和崗位人員資格、資質證件與登記臺帳一致性情況,承包生產經營單位、承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統一管理情況;
(九)作業現場危險源監控、危險物品管理、危險作業監護與登記臺帳一致性情況;
(十)隱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糾的臺帳與現場一致性情況;
(十一)應急救援器材、設備配備、維護、保養情況;
(十二)依法應對作業場所檢查的其他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安全監管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啟動行政檢查:
(一)執行年度行政檢查計劃;
(二)上級統一部署的專項檢查;
(三)重大節會期間組織的專項檢查;
(四)對易發事故季節或高危行業集中地區專項治理;
(五)群眾舉報、媒體曝光、上級交辦、部門移(送)交線索的核查;
(六)其他需要實施行政檢查的。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組織管理的檢查,每年應有1次以上;對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的檢查,冶金等八大行業生產企業每年應不少于1次,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生產經營單位每年應不少于2次,非煤礦礦山(含尾礦庫)、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每年應2~4次。
督促檢查以隨機暗訪暗查為主,采取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要陪同和直下基層、直插生產經營單位現場的方式進行。
四、監督檢查程序
安全監管機關實施單獨行政檢查的,應派出2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實施聯合檢查的,參與部門均應安排2名以上的人員參加,并按下列步驟實施:
(一)出示執法證件,告知執法目的和檢查的內容、場所、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以及配合檢查的有關要求;
(二)詢問被檢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了解被檢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現狀、隱患整改落實情況;
(三)了解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設備設施、原材料、現場管理、危險場所(部位)、職業健康條件、安全保障等內容;
(四)進行現場檢查了解,發現存在的違法違章行為;
(五)制作《現場檢查記錄》;
五、監督檢查措施
安全監管機關的內設機構、直屬機構、被委托機關執行機構實施的行政檢查,均應制定行政檢查實施方案,報經本級機關分管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安全監管機關行政檢查一般實行計劃檢查,實施計劃行政檢查的,每月制定一次行政檢查實施方案;實施其他行政檢查可根據不同類型行政檢查的特點和要求制訂專門實施方案。
未經本級機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批準的,不得實施行政檢查。
監督檢查人員應做好行政檢查的準備工作,攜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文本,行政執法文書以及照相機、錄音筆、筆記本電腦、便攜式打印機、檢測儀器等有關實施行政檢查的輔助工具。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具備相應的行政檢查業務知識,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嚴格、公正、廉潔、文明執法。
安全監管機關在行政檢查過程依法采取的現場處置措施和行政強制措施,生產經營單位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監督檢查人員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履行行政檢查職責并對發現的違法違章行為依法進行處理的,受法律保護,免受責任追究;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國家機關的行政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責任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六、違法違章行為處理
監督檢查人員在行政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安全生產違法違章行為,應依法作出處理:
(一)可以當場糾正的,應當制作《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其當場糾正;
(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限期改正、限期達到要求作為行政處罰前置的,應當制作《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根據整改所需必要時間量合理設定限期,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達到要求;
(三)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須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其自身難以排除的,應當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局部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排除隱患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四)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排除隱患限期一般不超過15天;
(五)對未取得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和批準文件,或者超出許可證許可生產(經營)范圍、許可證(照)許可證失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立即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控制危險擴大,避免危害發生。
安全監管機關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有下列違法違章行為,應依法立案予以查處
(一)對未取得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和批準文件,或者超出許可證許可生產(經營)范圍、許可證失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許可證(照)齊全但不符安全條件的;
(三)經下達責令限期改正指令限期整改、下達現場處置措施決定書限期排除隱患到期復查仍未改正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與行政處罰種類合并執行的;
(五)應當依法直接立案查處的其他情形。
對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安全監管機關作出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決定且到期復查時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關閉的處罰決定。
監督檢查人員發現生產經營單位不符合安全條件,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了違反法律規定的虛假檢測、檢驗、評估、評價結果報告的,應當依法對中介服務機構依法予以查處。
監督檢查人員采取單獨行政檢查,發現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及時填寫《案件移送審批表》,經分管負責人審批后制作《案件移送書》,連同相關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作好登記備查;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制作移送案件決定書,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后,連同有關證據材料依法移送同級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監管機關實施行政檢查,為有效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滅失、損毀,避免危害發生和控制危險擴大,可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
(二)查封未經許可或批準文件批準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
(三)扣押未經許可或批準文件批準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相關的證據材料、非法物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安全監管機關監督檢查人員在行政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安全問題涉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報告或者向有關部門通報。
(五)安全評價機構監管
為加強對安全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安全評價執業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2號)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要求,實施監督管理。
一、監督檢查對象
本轄區內安全評價機構、在本轄區內開展業務的其它安全評價機構。
二、監督檢查內容
1、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或者冒用資質證書、使用偽造的資質證書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的。
2.資質條件不符合或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3.超出批準的安全評價業務范圍開展業務的;
4.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或者未經批準延期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5.未按規定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6.轉讓、租借資質證書或者轉包安全評價項目的;
7.出具虛假證明或者虛假評價報告的;
8.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9.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評價活動的;
10.泄露被評價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11.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價機構,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12.內部管理混亂,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未有效實施的;
13.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的;
14.定期考核不合格,經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15.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
16.其他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對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年度考核;
(二)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三)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復查;
(四)根據投訴舉報開展執法檢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對安全評價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依法查處。對違法違規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黑名單”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告。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制定檢查工作方案。
(二)組織實施檢查。
(三)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六、監督檢查處理
檢查結果逐級上報,根據違法違規情節依法查處。甲級安全評價機構的違法行為及暫停、撤銷資質的行政處罰建議上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乙級安全評價機構撤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報省安監局決定實施。其他處罰措施提出建議,報省安監局決定并實施,或根據省安監局依法委托或交辦我局實施。
(六)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監管
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檢測檢驗服務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2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要求實施監督管理。
一、監督檢查對象
本轄區內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在本轄區內開展業務的外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
二、監督檢查內容
1、未取得資質或者偽造資質證書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或者資質有效期屆滿未批準換證繼續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
2.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3.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的;
4.檢測檢驗機構在資質有效期內超出批準的檢測檢驗業務范圍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
5.檢測檢驗機構在資質有效期內應當辦理變更確認而未辦理的;
6.轉包檢測檢驗工作的,分包給沒有資質的機構的,設立分支機構的;
7.檢測檢驗機構或者檢測檢驗人員偽造檢測檢驗結果,出具虛假證明;
8.出具的檢測檢驗結果錯誤,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損失的;
9.檢測檢驗不嚴格執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的;
10.檢測檢驗人員未經培訓、考核的;
11.泄露被檢測檢驗單位技術、商業秘密的;
12.利用檢測檢驗機構的名義參與企業的商業性活動等影響誠信和公正的;
13.不及時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
14.阻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的。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二)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開展復查;
(三)根據投訴舉報開展執法檢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對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依法查處。對違法違規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黑名單”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告。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制定檢查工作方案;
(二)組織實施檢查;
(三)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六、監督檢查處理
根據檢查結果,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對乙級機構的處罰,報省安監局決定實施,報安監總局備案;對甲級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建議,及時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七)危險化學品及化工醫藥安全監管
一、監督檢查對象
(一)納入市安監局計劃執法的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等生產經營單位。
(二)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對縣市(區)安監部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行業企業安全監管工作進行督查,對有關企業進行抽查。
二、監督檢查內容
有關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情況,企業落實《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開展隱患排查自查自糾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計劃監督檢查。
(二)專項檢查(整治)。
(三)重點抽查。
(四)聯合檢查。
(五)根據投訴舉報開展執法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縣級以上安監部門應當對有證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檢查分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訪。
縣級以上安監部門可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核查現場、檢驗產品等方式,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對有證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必須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對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對企業進行書面反饋,由被檢查企業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歸檔。
(二)專項檢查可由當地安監部門自行組織開展,也可由上級安監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安監部門對有證企業在監督檢查中存在問題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進行處理。市安監局每年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批重點企業或隱患問題較多的企業,通過組織聘請專家開展上門服務和專項檢查的方式,幫扶企業查找隱患,提升安全水平。
(三)市安監局對列入市級執法計劃的企業,每年按照年初確定的檢查計劃和檢查頻次開展執法檢查,并適時抽查下級安全監管機關行政檢查對象,發現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責令相關安監部門督促企業整改到位。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一)各級安監部門發現企業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成有關單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查處。相關單位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二)市安監局督促指導縣市(區)安監局加強監管和執法檢查工作。
(三)各級安監部門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煙花爆竹安全監管
一、監督檢查對象
市內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監督檢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是否符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實施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
三、監督檢查方式
1、計劃監督檢查;
2、重點時段專項抽查;
3、根據投訴舉報,開展行政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縣級安監部門應當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檢查分為定期檢查和不定期巡查、回訪。
計劃監督檢查可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核查、檢測檢驗等方式,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檢查時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對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下達書面執法文書,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負責人簽字確認。
(二)專項抽查可由當地安監部門自行組織開展,也可由上級安監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在抽查過程中,對被檢查單位存在問題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法處理或交縣市區安監局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反饋。
(三)市安監局對列入市級年度執法計劃的企業,按照年初確定的檢查計劃和檢查頻次開展執法檢查,市安監局計劃執法檢查不代替屬地安監部門的日常監管。
(四)市安監局適時對下級安監部門負責行政檢查的對象進行抽查,一并對下級安監部門工作進行監督。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一)各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法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二)縣市(區)安監局應當加強對取得許可證照企業的后續監督檢查,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市安監局。
(三)各級安監部門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予以撤銷安全許可證。
(九)安全培訓監管
一、監督檢查對象
(一)全市范圍內從事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培訓機構。
(二)全市范圍內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的安全培訓工作。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培訓機構
1.是否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的條件;(組織機構、場地、管理人員、師資、教學設備設施等)
2.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執行情況;
3.是否按培訓大綱規定內容實施培訓;
4.是否使用優秀的安全培訓教材;
5.培訓時間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6.是否按規定的標準收費;
7.培訓檔案建立及規范情況;
8.培訓師資是否符合經專門培訓并持證上崗;
9.從事高危行業企業負責人、安管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等相關人員培訓的安全培訓機構,是否將教師、教學和實習實訓設施等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
1、安全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度及其實施情況;
2、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持證上崗情況;
3、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情況;
4、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情況;
5、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情況;
6、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三、監督檢查方式
以各級安監部門按監管范圍監督檢查為主,市安監局對縣市(區)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實施指導。
市安監局根據工作實際每年組織1至2次專項督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對安全培訓機構、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進行監督管理,對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縣級以上安監部門應對轄區內安全培訓機構、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責令整改。相關單位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二)市安監局組織開展的專項督查,要做到重點突出,有的放矢,在確定督查范圍,制定督查工作方案的基礎上,再組織實施督查,著力提升專項督查的工作效能。
六、監督檢查處理
根據監督檢查結果,對違規行為依法查處。
(十)職業衛生監管
一、監督檢查對象
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是否符合《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7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職業衛生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主要監督檢查下列事項: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
(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四)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
(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及結果報告和公布情況;
(七)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的配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勞動者佩戴使用情況;
(八)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況;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情況;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十一)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資料的情況;
(十二)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計劃監督檢查;
(二)專項檢查;
(三)重點抽查;
(四)根據投訴、舉報開展監督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各級安監部門在實施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監管執法證件。
各級安監部門進入用人單位查閱職業健康管理相關臺賬資料,對工作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對每次監督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并由行政執法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各級安監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五)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五、監督檢查措施
各級安監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7號)和相關職業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存在職業危害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執法文書,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要求有關單位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執法文書。
縣市(區)安監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的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并及時向上級安監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安監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安監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六、監督檢查處理
根據具體情況,可作如下處理:
(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二)處以罰款;
(三)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四)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權限責令關閉。
(十一)非煤礦礦山企業監管
一、監督檢查對象
市內非煤礦礦山企業,包括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及其尾礦庫、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企業、石油天然氣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
非煤礦礦山企業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有關規定。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計劃監督檢查;
(二)專項檢查;
(三)重點抽查;
(四)針對投訴舉報,開展專門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縣級以上安監部門應當對礦山企業實施日常監督檢查,日常檢查分為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
縣級以上安監部門可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檢查現場等方式,對礦山企業實施監督檢查。進行監督檢查時,必須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對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意見應形成書面記錄,由被檢查企業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歸檔,并反饋給企業。
(二)專項檢查可由當地安監部門自行組織開展,也可由上級安監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安監部門對獲證企業在監督檢查中存在問題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進行處理。市安監局每年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批重點企業或隱患問題較多的企業,通過組織聘請專家開展上門服務和專項檢查的方式,幫扶企業查找隱患,提升安全水平。
(三)市安監局對列入市級監督檢查計劃的企業,每年按照年初確定的檢查計劃和檢查頻次開展執法檢查,并適時抽查下級安全監管機關行政檢查對象,發現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責令相關安監部門督促企業整改到位。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一)各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法對礦山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成有關單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查處。相關單位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二)各級安監部門對取證礦山企業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加強事后監管。市安監局對縣市(區)安監局后續監管工作進行檢查,督促指導縣市(區)安監局加強監管工作。
(三)各級安監部門工作人員在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山企業不再具備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0號第六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
(十二)工礦商貿企業
一、監督檢查對象
機械、冶金、有色、建材、輕工、紡織、煙草、貿易等工貿行業生產經營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工貿行業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法》、《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及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主要檢查下列事項:
(一)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安全生產要求情況;
(二)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情況;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情況;
(三)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情況;
(四)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情況;重大危險源監控情況;
(五)組織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情況;
(六)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以及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帶、使用情況;
(七)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
(八)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取得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或安全生產合格證書情況;
(九)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計劃監督檢查;
(二)專項檢查;
(三)重點抽查;
(四)針對投訴舉報,開展專門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現場檢查時,應隨身攜帶安全生產檢查文書,主動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檢查的法律依據,檢查的目的和內容,并對被檢查單位明確指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和配合檢查的要求。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檢查中,應當詳細記錄存在的問題和不安全因素,填寫現場檢查記錄,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分別簽字,存檔備查。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五、監督檢查措施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現場處理措施并書面通知:
(一)能夠立即排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二)存在較大事故隱患危及安全生產的,發出整改指令書,責令限期整改;
(三)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并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隱患。隱患排除后,生產經營單位須將整改情況報作出整改指令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六、監督檢查處理
根據具體情況,可作如下處理:
(一)責令改正;
(二)處以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十三)煤礦企業
一、監督檢查對象
市內合法保留的煤礦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
依法監督檢查煤礦企業貫徹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及《煤礦安全規程》等行業標準。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日常監管檢查。縣級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所屬煤礦企業實施日常監管檢查。
(二)安全生產大檢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針對所有煤礦企業的監督檢查活動。
(三)專項檢查和專項執法行動。由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開展。
(四)專項督查。由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開展。
(五)針對投訴舉報,開展專門檢查。
四、監督檢查執法程序和措施
現場檢查主要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檢查現場等方式,對煤礦企業井上、下實施檢查。檢查可以采取明察暗訪、交叉檢查、聯合執法等形式組織開展。
監管檢查行政執法嚴格按照行政執法的有關法律規定開展。
1.檢查人員制定檢查預案,明確檢查組人員分組安排、檢查主要內容等情況;
2.每次檢查至少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并向檢查對象出示有效證件,經檢查對象確認;
3.按照檢查預案對煤礦進行檢查;
4.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等文書,由受檢企業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歸檔,并反饋給企業;
5.對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實施;
6.按照有關規定函告有關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
7.將檢查情況及文書整理歸檔;
8.跟蹤督促,根據整改落實情況,進一步提出意見要求。
五、監督檢查處理
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
第五條煤礦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安全資格證的,煤礦不得從事生產。擅自從事生產的,屬非法煤礦。
負責頒發前款規定證照的部門,一經發現煤礦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的,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和開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設備,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于2日內提請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并可以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報告。
第七條在鄉、鎮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發現有非法煤礦并且沒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對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在縣級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1個月內發現有2處或者2處以上非法煤礦并且沒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對縣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有關機關和部門對存在非法煤礦負有責任的,對主要負責人,屬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不屬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建議有關機關和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八條煤礦的通風、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塵、防冒頂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有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和完善的應急處理預案。
煤礦有下列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二)瓦斯超限作業的;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層越界開采的;
(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十一)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第九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煤礦企業應當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組織排查,并將排查情況每季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寫出書面報告。報告應當經煤礦企業負責人簽字。
煤礦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排查和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并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
第十一條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頒發證照的部門應當暫扣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擅自從事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督檢查。因監督檢查不力,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繼續生產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有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對提請關閉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責令立即停止生產;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7日內作出關閉或者不予關閉的決定,并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存檔。對決定關閉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實施。
關閉煤礦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吊銷相關證照;
(二)停止供應并處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電,拆除礦井生產設備、供電、通信線路;
(四)封閉、填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
(五)妥善遣散從業人員。
關閉煤礦未達到前款規定要求的,對組織實施關閉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對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主體責任落實的監督檢查
一、監督檢查對象
全市合法煤礦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和檔案,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管理人員的情況;
(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的情況;
(三)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四)煤礦其它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情況;
(五)首次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相關崗位從業人員接受專門安全培訓的情況;
(六)安全培訓經費的提取和使用情況;
(七)師傅帶徒弟制度落實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監督檢查方式及措施
(一)日常監管。煤炭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行使監督管理職責。市煤炭管理科統一負責全市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同時不定期地對全市煤礦企業的安全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區縣(市)煤炭管理部門在市煤炭管理科的領導和監督下,具體負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開展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二)年度抽查。市煤炭管理局每年抽查3-5個煤礦企業。
(三)專項檢查。市煤炭管理局每年對煤礦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1次專項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1.確定檢查范圍。
2.制定檢查工作方案。
3.組織實施檢查。
4.后處理。
五、監督檢查處理
市煤炭管理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全市煤礦企業開展的安全培訓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一)監管部門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
1.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資格證的;
2.超越職權頒發資格證的;
3.違反相關規定的準入條件和程序頒發資格證的;
4.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的。
(二)監管部門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注銷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2.資格證有效期滿未延期的;
3.資格證被依法撤銷的;
4.資格證被依法吊銷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監管部門應當將注銷安全資格證、礦長資格證的情況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本機關網站上發布公告。
(三)煤礦企業未建立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和檔案、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煤礦井下作業人員未進行安全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對煤礦處以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煤礦停產整頓,直至有關作業人員培訓合格為止:
1.第一次發現井下作業人員未進行安全培訓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第二次發現井下作業人員未進行安全培訓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監管部門發現煤礦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該煤礦依法予以關閉。
(五)持證人所服務的煤礦企業等資格證上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持證人未依照相關規定向原考核發證部門申請變更的,處200元的罰款。
(六)煤礦發生1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1年內發生2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監管部門有權責令負有事故責任的礦長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復訓;經復訓考核合格的,方可重新上崗;經復訓考核不合格的,應當暫停或者撤銷其安全資格證。對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負有主要責任的煤礦,應當撤銷其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且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再取得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
(七)煤礦企業偽造、變造、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買賣的資格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煤礦企業開展安全培訓工作違反法律法規的其它行為,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四、公共服務事項
序號 | 服務事項 | 主要內容 | 承辦機構 | 聯系電話 |
1 |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及《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 | 每年4月份的最后一周,針對用人單位和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知識和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眾職業衛生防護意識 | 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科;益陽市安全生產培訓中心 | 0737-6204380 |
2 |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服務 | 調度相關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參與生產經營單位事故或險情的應急救援工作。 |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 0737-4221350 |
3 | 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考試 | 依法相關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操作資格的考核發證工作 | 益陽市安全生產培訓中心 | 0737-6204380 |
4 | 安全生產宣傳服務 | 組織指導開展安全生產社會宣傳、安全文化活動、企業文化建設。 | 益陽市安全生產培訓中心 | 0737-6204380 |
5 | 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 | 推動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和冶金、有色、機械、輕工、紡織、建材、煙草、商貿等行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創建,對達到三級標準化要求的予以公告。 | 辦公室、非煤礦山科、危險化學品科、煙花爆竹科、行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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