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旅游服務價格;
(三)違約責任;
(四)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旅行社使用國家監制的旅游格式合同的,還應當制定詳細的旅游行程表,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旅行社使用自制旅游格式合同的,應當事先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
第十八條旅行社從事旅游業務經營活動,必須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旅行社在理賠案件發生后,應當將理賠情況報旅游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從事南京風光一日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在旅游車明顯位置懸掛南京風光游標志牌、旅游價目表和游客須知,并按照核定的旅游線路、時間和價格安排游覽。不得擅自改變旅游線路或者串點、漏點,不得亂收費。
第二十條旅行社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帶全國統一的導游證;
(二)持有所服務的旅行社簽發的任務派遣單或者接團計劃書;
(三)向旅游者講解旅游地的人文和自然情況,介紹風土人情和習俗,講解內容應文明、健康;
(四)按照規定的行程安排旅游者的旅行和游覽活動,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增加、減少游覽項目,改變行程計劃中的景點、餐飲點和購物點,增加收費項目;
(五)如遇特殊情況需改變旅行和游覽計劃,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征得多數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同意;
(六)不得擅自離團或者中止導游活動;
(七)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
(八)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
(九)不得欺騙、強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強迫旅游者消費。
第二十一條旅游景區、景點應當設置符合國家標準且規范合理的公共信息圖形標志。
禁止在景區、景點內圈地占點,妨礙旅游者觀景、攝影。
第二十二條旅游景區、景點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價格法律、法規,不得強制旅游者購買套票。對學生、現役軍人、殘疾人、六十周歲以上老人,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二十三條旅游景區、景點經營者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和衛生管理,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和衛生合格。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旅游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游市場的監督和檢查。
旅游市場執法人員應當持證執法,并不得泄露旅游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旅游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旅游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旅游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旅游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旅游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旅游經營者進行年審驗證。
旅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旅游統計制度。
第二十六條旅游管理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假日旅游的下列管理和服務工作:
(一)建立發布旅游信息統計預報系統;
(二)制定重點旅游景區、景點分流預案,及時進行疏導;
(三)加強運輸市場管理,保障客運安全和道路暢通;
(四)加強旅游安全管理,防止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五)建立健全緊急救援系統,及時開展救援工作。
第二十七條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選擇下列方式解決:
(一)與旅游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向旅游管理等有關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投訴;
(三)依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旅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游投訴受理制度,設立并公布投訴電話,及時受理旅游者的投訴。
旅游管理部門接到旅游者的投訴,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決定受理的,應當于三十日內處理完畢,并書面答復投訴人。
對應當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投訴,旅游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移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答復投訴人,并書面告知旅游管理部門。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旅游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擅自改變旅游線路或者串點、漏點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由旅游等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旅行社管理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和《江蘇省旅游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旅游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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