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的收費標準分為四個等級,不同地區不同地段還有不同小區的物業費是不相同的。以下是白銀物業管理收費標準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物業管理的收費標準分為四個等級,不同地區不同地段還有不同小區的物業費是不相同的。目前能查到的是四個收費標準,分別是
1、一級收費標準是1.00元/月每平方米
2、二級收費標準是0.75元/月每平方米
3、三級收費標準是0.50元/月每平方米
4、四級收費標準是0.35元/月每平方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營造文明健康的人居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和《甘肅省物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自行管理或者共同決定委托物業服務人的形式,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條 本市物業管理應當遵循業主自治、專業服務、社區指導、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將物業管理納入城鄉建設與管理、社區治理體系建設和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建立完善物業管理綜合協調機制,推行物業服務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
鼓勵支持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降低物業能耗、物耗,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推進智慧小區建設。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立物業管理協商機制,召集公安派出所、社區居(村)委會、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物業服務人等參加物業管理協商會議,研究、部署、推進物業管理各項工作。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調解物業管理矛盾糾紛。并配合住建、發改、民政、公安、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對物業服務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社區居(村)委會指導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等工作,督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協助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建立轄區物業管理協商機制,公告物業管理事項;配合行政主管部門解決所屬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市政管網、道路建設等公共設施和公共服務方面存在的問題;指導轄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的服務管理活動,受理轄區業主的投訴舉報,調解物業矛盾糾紛,引導居民、村民遵規守約,共同營造良好的物業管理氛圍。
第五條 建立黨建引領下的物業管理協商共治機制,支持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依法開展物業管理活動。
鼓勵和支持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根據有關法律和章程設立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發揮群團組織在物業管理中的作用。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
(二)組織物業管理相關培訓;
(三)指導和監督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四)指導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行約行規制定和實施工作;
(五)建立物業服務人服務等級評定、信用評價長效機制并實施動態管理;
(六)實施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相關部門劃分已建成物業管理區域;
(二)指導協助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培訓業委會委員;
(三)監督管理前期物業招標投標;
(四)監督物業承接查驗、交接退出;
(五)監督物業服務人日常管理;
(六)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和使用;
(七)調處物業服務矛盾、糾紛和投訴;
(八)落實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改、民政、公安、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行業行為,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協調解決行業爭議,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鼓勵物業服務人加入物業管理行業協會。
第八條 支持法律、會計、工程、評估、咨詢等專業服務機構和人員參與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為物業管理相關主體提供公正、專業的咨詢、培訓、評價、檢驗、監督和審計等服務。支持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參與物業服務活動。
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人因物業管理事項需要法律咨詢的,可以向公共法律服務機構咨詢;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法律援助。
第九條 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應當充分考慮市政規劃、不動產產權歸屬、建筑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自然界限、社區建設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區建設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務水平的原則。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或者變更后,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組織
第十條 依法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為業主。尚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因買賣、贈與、繼承、拆遷補償、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等情形已經合法占有房屋或者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認定為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業主。
業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享有業主權利,履行業主義務。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十一條 業主買賣、租賃、繼承、贈與、借用房屋的,應當采取書面報告、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告知物業服務人或者業主委員會。
物業交付后,業主應當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其他應當由業主共同分攤的費用,不得拖欠或者拒絕交納。
第十二條 建筑物專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根據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業主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以及其與業主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三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依法書面授權代理人參加,也可以通過信件、傳真、微信、QQ、電子郵件等由業主大會同意的多種方式參加討論和表決。
業主人數少于50人,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人數在100人以上(含本數)的,可按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舉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業主代表一般應每幢樓不少于1人,且總人數不得少于30人。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交付業主使用的房屋建筑物面積達到50%以上的;
(二)交付業主使用的房屋建筑物面積達到30%以上不足50%,但首個房屋單元出售并實際交付使用已滿2年的;
業主可以向建設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有關資料和數據,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自符合條件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書面報告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資料;
(二)房屋及建筑面積清冊;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及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證明;
(五)物業服務用房配置的資料;
(六)業主名冊。
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的,已交付專有部分的業主可以聯名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書面要求。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建設單位書面報告或者業主書面要求后的60日內組建籌備組,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90日內完成籌備工作,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I備組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并移交相關工作和資料后,即自行解散。
第十七條 籌備組成員由業主代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委會和建設單位派員共同組成。籌備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1/2,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籌備組應當做好下列籌備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議題;
(二)起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確認業主身份、人數及業主投票權數;
(四)組織業主推選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五)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六)準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工作。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必須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還可以對住宅改變用途從事經營活動、停車管理、垃圾管理、廣告管理等作出特別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八條 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公告第十七條規定的材料文本及相關情況,公告時間不得少于15日。業主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籌備組應復核,并將復核情況書面告知異議人。
第十九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批準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人;
(四)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五) 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八)確定物業服務方式、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確定業主委員會成員津貼或者補助的標準,決定是否對業主委員會主任實施任期、離任財務審計;
(十)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一)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約定應當由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面積占比2/3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2/3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五、六、七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3/4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3/4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或者臨時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第二十一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業主,同時應當告知相關的社區居(村)委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為5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具體人數、任期和換屆由業主大會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決定。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業主身份。業主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委托父母、配偶或者成年子女在委托期間代其行使全部或者部分業主權利,但不能作為業主委員會委員;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按時足額交納物業費、專項維修資金及其他需要業主共同分擔的費用;
(四)未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五)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六)與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人無利害關系;
(七)沒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禁止性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鼓勵在社區居(村)委會中任職的成員和業主中的黨員兼任所在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大會會議決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及業主委員會名單等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定期、臨時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督促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必須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公示下列信息:
(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決定;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經業主大會決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建設停車場地情況;
(五)專項維修資金的補交、續交和使用情況;
(六)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收益及其分配與使用詳細情況;
(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收支情況;
(八)業主委員會委員相關信息;
(九)其他應當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前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的信息;前款第七項規定的事項,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告期不少于15日。
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核查、質詢上述條款規定的信息及相關原始資料并依法實施監督,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占總人數20%以上的業主或者1/3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經業主大會決議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二)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3次以上的;
(三)法律、法規、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委員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有犯罪記錄等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經業主委員會核實無誤后,其委員資格自行終止,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布。
第二十八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有下列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
(二)利用業主委員會委員身份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三)侵占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挪用業主共有財物;
(四)利用工作之便,非法索取或者收受物業服務人、有利害關系業主的財物、報酬,或者謀取可能妨礙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利益;
(五)強行向業主、物業服務人銷售商品、承攬業務;
(六) 向他人提供或者出售業主、物業服務人相關信息;
(七)阻撓、抗拒業主行使權益;
(八)審計期間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九)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未經業主大會授權,擅自使用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印章;
(十)打擊、報復、誹謗、誣陷物業服務人或舉報人;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或者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社區居(村)委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要積極配合相關社區居(村)委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村)委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社區居(村)委會,并認真聽取社區居(村)委會的建議。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3個月,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逾期未換屆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督促其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限期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服務管理事項:
(一)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
(二)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因各種原因未成立的;
(三)業主大會成立后,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
(四)需要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經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指導后仍不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
第三十二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成立,成員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轄區派出所、社區居(村)委會、業主代表等組成。物業管理委員會總人數應當為7到11人的單數,其中業主代表應當不少于物業管理委員會人數的50%。
業主代表的資格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通過社區居(村)委會推薦、業主自薦或聯名推薦、產權單位推薦等方式產生,業主代表經業主推薦或者自薦的,還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定。
物業管理委員會組成后,應當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向全體業主公示。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推動符合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二)就物業管理事項廣泛征求業主意見,形成業主共同決定,就物業管理重大事項,組織業主代表投票表決;
(三)調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人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四)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社區建設工作。
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1/3以上成員提出召開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主任應當組織召開會議。
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且半數以上業主代表成員參加,業主代表成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物業管理委員會確定的事項必須經半數以上的成員簽字同意。會議結束后3日內,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將會議情況以及確定事項向全體業主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三十四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任期一般不超過3年。期滿仍未推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重新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
已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備案。因物業管理區域調整、房屋滅失等其他客觀原因致使物業管理委員會無法存續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30日內解散物業管理委員會,并向全體業主公示。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十五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人之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管分離的原則,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人,為業主提供前期物業服務。
全市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及本市相關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人。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房屋建筑面積小于3萬平方米(包括同一建設項目內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積),經物業所在地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人。
全市非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提倡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人。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人,必須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建設單位在物業銷售時,應當以圖文形式在物業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向買受人明示下列內容并作為銷售合同的附件:
(一)物業管理區域的范圍、共用部位名稱、位置和面積;
(二)屬業主共有、建設單位可處分的車位數量和位置;
(三)地下室(含人防地下室部分)、架空層面積及其權屬;
(四)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辦公用房的面積和位置、共用設施設備名稱及其權屬;
(五)公共綠化的面積和位置;
(六)其他需要明示的場所和設施設備。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物業銷售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并向物業買受人予以說明,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必須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需要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特別對全體業主同意授權前期物業服務人代為查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事項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須經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定,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三十八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期限已滿后,在業主大會未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人前,前期物業服務人可以與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約定延長服務合同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與新物業服務人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三十九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15日前,與前期物業服務人完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承接現場查驗。未經現場查驗的,建設單位不得交付使用,前期物業服務人不得承接。
物業承接查驗可以邀請業主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以及物業所在地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參加,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機構予以協助,物業承接查驗的過程和結果可以公證。
第四十條 實施承接查驗的物業,應當查驗以下方面: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并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公共照明、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已安裝獨立計量表具,并達到計量出戶、控制出戶;
(三)教育、郵政、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環衛、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已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
(四)道路、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并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消防設施、壓力容器、電子監控系統等共用設施設備取得使用合格證書;
(六)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技術資料完整齊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一條 現場查驗20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前期物業服務人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共用設施設備清單及其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準許使用文件;
(四)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五)承接查驗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資料的,建設單位必須列出未移交資料的詳細清單并書面承諾補交的具體時限。
前期物業服務人必須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物業承接應當現場查驗并形成書面記錄,查驗記錄必須經參加查驗的人員簽字確認。
經現場查驗,符合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前期物業服務人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不符合的,應當制作書面整改計劃,由建設單位及時解決并組織前期物業服務人復驗。
前期物業服務人應當自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簽訂之日起,將承接查驗情況和承接查驗協議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簽訂后10日內辦理物業交接手續,向前期物業服務人移交物業服務用房以及其他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規劃、設計新建住宅項目時,應當按照不低于開發建設住宅總建筑面積2‰的比例確定物業管理用房,但不能低于40平方米。物業管理用房應為地面以上,且設有服務廳、辦公用房、衛生間、庫房等設施,可以獨立使用。項目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管理用房應在首期配套建設,并同期交付使用。交付的物業用房必須與規劃設計圖紙一致。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辦公用房從物業管理用房中調劑安排。
第四十五條 物業管理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人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四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必須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規范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第四十八條 物業服務人承接物業時,與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辦理資料、設施設備、物業共用部位及其他應交事項的物業管理移交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必須向物業服務人移交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人的,在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監督下,物業服務人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十條 物業服務人必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示欄,如實公示、及時更新下列信息,并定期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報告,公示信息可以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告知全體業主:
(一)物業服務人的營業執照、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以及物業服務投訴電話;
(二)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收費標準和方式等;
(三)電梯、消防等具有專業技術要求的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單位名稱、資質、聯系方式、維保方案和應急處置方案等;
(四)上一年度物業服務合同履行及物業費收支情況;
(五)上一年度公共水電費用分攤情況、公共收益收支與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六)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業主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物業服務人應當予以答復。
第五十一條 物業服務人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委托給專業性服務組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應當就該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向業主負責。
物業服務人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分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
第五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人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人雇請保安人員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必須依法依規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辦法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四條 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活動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及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秩序進行管理;
(二)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取物業服務費;
(三)勸阻、制止損害物業、妨礙物業管理區域秩序和其他損害業主利益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及業主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五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標準和規范的物業服務;
(二)及時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
(三)定期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接受業主監督,改進和完善服務;
(四)為業主的身份、住宅等個人信息保密,未經業主本人同意或者法定事項不得向其他單位和個人透露;
(五)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治安巡查、房屋裝飾裝修、技防監控等秩序維護和安全防范工作,并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檢查;
(六)定期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巡查、養護、維修;
(七)發現違反法律、法規、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的行為,及時制止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八)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機關和社區居(村)委會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九)建立和完善物業服務應急預案,做好應急工作,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物業服務人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級別管理,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基準價及浮動幅度,由發改、住建、市場監管部門制定。
普通商品住宅小區以外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當在成本核算、公開公示、與業主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并報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五十七條 物業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必須依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服務費;物業交付使用后,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業主應當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及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物業交付但沒有實際入住的,應當繳納物業服務費,繳納比例為收費標準70%。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經書面催告,逾期仍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采用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公示等方式,協助物業服務人催交。對無正當理由經催交仍拒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五十八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該項收益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或者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物業經營性收益由物業服務人代管的,應當單獨列賬,扣除約定費用后交存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并將收支具體情況向業主公布;由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自行管理的,應當以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賬戶,不得以任何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管理。
第五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造的車庫、車位,未作為建筑物共有部分進行分攤的,建設單位可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
利用建筑物防空地下室、建筑物共用設備層建造、劃定的車庫、車位,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可以出租,但不得出售。
下列車庫、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一)計入容積率且作為建筑物共有部分進行分攤的;
(二)占用小區道路、共用場地劃定的車位。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物業管理區域內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場地設置的車位(庫)不得銷售。
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的車位(庫)可以向業主出售、出租。擬出售的車位(庫)數量等于或低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套數時,原則上每戶業主只能購買1個車位(庫)。車位(庫)數量超過本建筑區域內房屋套數的,在保證本建筑區域內業主可購買或租用1個車位(庫)的前提下,方可將剩余車位(庫)出售給需要購買2個或2個以上車位(庫)的業主。
車位(庫)有空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個人,但是每次租期不得超過6個月。建設單位尚未出售的停車位,應當出租給業主、物業使用人停放車輛,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
第六十條 當車位(庫)無法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時,需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機動車,以及相關收費和管理事項,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決定,依法在街道、社區和主管部門報備后使用(租賃)。車位使用費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開放。人防工程停車位的使用費,扣除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的維護管理費用后,剩余部分歸投資者所有。投資者或者物業服務人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條 物業管理工作相關部門應當做好物業管理服務事中、事后的監督管理,對物業服務人實行動態測評,測評的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和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損耗應由供應單位承擔:
(一)業主專有部分以單個業主作為最終用戶;
(二)業主共有部分以共有業主作為最終用戶。
物業服務人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加收服務費等額外費用。
物業服務人不得以斷(控)或者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斷(控)水電氣暖等強制措施要挾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等相關費用,不得強迫業主接受服務。
第六十三條 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應當提前60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原物業服務人退出時,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移交下列資料:
(一)物業承接查驗資料;
(二)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物業及電梯、消防、監控等設施設備運行、保養、維修、改造、更新的有關資料和物業服務檔案;
(三)物業管理用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四)預收、代收有關費用的相關賬冊、票據,業主共有資金結余,以及利用共有物業經營的相關資料、公共水電分攤費用繳納記錄等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資料。
第六十四條 業主大會按規定決定更換物業服務人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規定的期限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物業服務人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或者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籌備組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決定有異議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
物業服務人退出后,物業服務合同遺留的糾紛等有關問題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等途徑進行解決。
第六十五條 物業服務人退出物業項目時,尚未成立業主大會,建立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業主或原物業服務人可以申請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臨時管理,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
臨時物業服務期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指導、督促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組織業主共同決定選聘新物業服務人,協調新物業服務人和應急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六十六條 新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其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范。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必須通知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等專業經營單位等參加,專業經營單位必須參加。建設單位未通知專業經營單位參加竣工驗收的,專業經營單位有權拒絕接收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將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維護管理,同時移交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圖等資料,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在老舊小區改造過程中,應采取措施,逐步實現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專有部分計量出戶、控制出戶,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要求配合改造,改造完成后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并按職責負責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
第六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經營單位,應當按以下規定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設施設備(業主自行增加的設施設備除外)的維修、養護和更新,相關費用依法計入成本:
(一)業主終端計量水表及以外的供水設施設備;
(二)業主終端計量電表及以外的供電設施設備(集中設表的,為用戶戶外的供電設施設備);
(三)業主燃氣用具以外的燃氣設施設備;
(四)業主戶外分戶閥、終端計量表及以外的供熱設施設備;
(五)業主樓外排水井及以外的排水設施設備。
第六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建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物業服務人、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承擔保護責任,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毀壞和擅自拆除。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經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同意由物業服務人進行修繕,維修費用由共用部分所有人承擔。物業出現必須維修養護的情形,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人未進行維護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督促實施。
第六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物業使用人專有物業部分的使用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服務合同和業主大會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物業服務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安裝、搭設空調外機、太陽能熱水器等設施,不得違反管理規約及社區居民文明公約,應當保持物業的安全、整潔、美觀。
專有物業部分有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所有人應當及時修繕。物業服務人或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通知后,仍未進行修繕的,經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同意,由物業服務人進行修繕,費用由所有人承擔。
第七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四)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五)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樓板、陽臺、天臺、屋面等進行違章鑿、拆、搭占等;
(六)亂搭、亂建臨時建(構)筑物;
(七)私挖地下空間;
(八)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危險物品和超過荷載的物品;
(十)違反規定飼養動物;
(十一)違反規定制造噪音、亂倒垃圾、污水、其他污穢物以及排放油煙,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環境;
(十二)高空拋擲物品;
(十三)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十四)侵占綠地、毀壞綠化植物和綠化設施;
(十五)違規私拉電線、電纜為電動車輛充電;
(十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其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必須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必須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追究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法律責任。
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物業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依據管理規約的約定或者業主大會的決定,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一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物業裝飾裝修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遵守房屋裝飾裝修和房屋安全使用的有關規定和管理規約。
物業服務人必須將物業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并進行現場巡查。
物業服務人對裝飾裝修活動進行巡查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施工人員應當予以配合;發現不當裝飾裝修行為的,必須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必須及時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人的報告后,必須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處理。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按規定限制作業時間,并采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七十二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必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第七十三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停放管理,及時勸阻、制止亂停亂放,擠占消防通道、公共綠地,阻礙交通的行為。行為人不聽勸阻或制止無效的,物業服務人或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及時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人的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由白銀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有效期限為5年,有效期滿自行失效。
一般情況下,如果業主有辦理入住手續的,但是未入住進行使用的,業主已經在物業進行相關備案的,可以按照物業合同中約定的物業費用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或者百分之九十收費。
根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經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后,其物業服務費按照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70%交納,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剛拿房未裝修入住,1年內可交50%的物業費,1年后不管居住與否,均要全額繳納物業費。不打算裝修直接入戶的空置房,可繳納70%的物業費。房子裝修好,未入住,需要交納100%的物業費,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空置房屋的物業費怎么交:剛拿房未裝修入住,1年內可交50%的物業費,1年后不管居住與否,均要全額繳納物業費。不打算裝修直接入戶的空置房,可繳納70%的物業費。
小區內有未完工建筑的可以向物業公司申請物業費打折,優惠規定標準的15%~30%;辦理過戶手續后未入住、未使用的空置房與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協商一致,可以按規定標準的70%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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