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擅自移動、改變、損壞樹木的支撐、圍護設施及標牌等相關保護設施或保護標志;
(六)擅自移植、砍伐、轉讓、買賣;
(七)其他損害行為。
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移植古樹名木。
確需移植二級、三級古樹名木的應當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因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批準;確需移植一級古樹名木的應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校,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移植費用由申請移植的單位或個人承擔。古樹名木移植后內,古樹名木的移植應當由專業綠化養護單位按經批準的移植方案進行。養護單位或個人應按照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養護管理措施實施保護管理,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綠化養護單位進行管護。
十六條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未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不得買賣、轉讓。
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涉及古樹、名木的應當事先征得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時。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個人限期采取措施,對已建的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生產、生活設施。消除危害。
十八條生產、生活等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要求。限期內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十九條管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養護責任。按照管護技術規范養護古樹名木。
出現了明顯的生長衰弱、瀕危癥狀的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及時向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古樹名木發生病蟲害、遭受人為損害或者雷擊等自然損傷。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個工作日內采取搶救、治理或者復壯措施,并將詳細情況載入古樹名木管理檔案。
二十條古樹名木死亡的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未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死亡的古樹名木。
查明原因和責任。經確認死亡的予以注銷,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并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章罰則
二十一條違反本制度十四條至二十條有關規定的由城市園林、規劃、環保、公安、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范圍。依據《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制度》二十二條至二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二十二條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章附則
二十三條對樹齡在以上的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管理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二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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