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財務制度 。ㄒ唬┓珊秃贤蚬旧暾垥蟹謩e規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公司申請書規定的受益限孰短的原則確定;
。ǘ┓蔁o規定有效使用期限,公司合同或申請書中規定有受益限的,按合同或公司申請書中規定的受益限確定;
(三)法律、合同或公司申請書均未規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限的,按預計的受益期限確定;
。ㄋ模┦芤嫫谙揠y以預計的,按不超過10的期限分期攤銷。 三十八條 公司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凈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計入公司的其他營業收入。 三十九條 公司的遞延資產包括開辦費、攤銷期限在一以上(不含一)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及攤銷期限在一以上的其他待攤費用等。
開辦費是指公司及其設立的分支機構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培訓費、印刷費、律師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凈損失等支出。應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籌建期間應計入工程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不得計入公司的開辦費。開辦費自公司營業之日起分期攤入成本,攤銷期不超過5。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賃期限內分期攤銷。 四十條 公司的其他資產包括凍結存款、凍結物資、訴訟中的財產以及理賠中收回的待處理財產和保險業務中取得的抵債物品等。
六章 資金運用 四十一條 公司應根據國家財政、稅收、保險政策和有關法規運用資金,遵循安全性原則,堅持穩健經營,提高償付能力,保證資產的保值增值。 四十二條 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接受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和主管財政機關的監督管理。 四十三條 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四十四條 投資收益按下列原則確認:
。ㄒ唬┕菊J購的債券,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格計價。實際支付價款中包括應計利息的,按照減去應計利息后的差額計價,其應收利息,分期計入損益。
。ǘ┮鐑r或者折價購入的長期債券,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計利息)與債券面值的差額,應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沖減或增加債券利息收入。
(三)公司出售有價證券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確定其實際成本。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公司中途出售債券的實際款項與帳面成本和應收利息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ㄋ模┕景磭乙幎▽ν馔顿Y分得的利潤,計入投資收益。
。ㄎ澹┕緦ν馔顿Y沒有控制權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擁有控制權的采用權益法核算。 四十五條 公司依據合同、協議規定到期收回投資額與帳面價值的差額,如為凈收益,計入投資收益;如為凈損失,沖減投資風險準備金。
七章 成本和費用 四十六條 公司在業務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業務經營有關的支出,包括賠款支出、給付支出和退保金、分保業務支出、代理手續費支出及傭金支出、防預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固定資產折舊費、業務管理費、保險保障基金、準備金提轉差以及其他有關支出,按規定計入成本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