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七條 車主之間因爭客相互辱罵,攻擊,甚至相互使用暴力而造成嚴重后果者,每人罰款元。
五十八條 車輛不接受車站運管檢查和強行沖關的,每次罰款-元。
五十九條 車
上一[]下一 未按核定線路到達目的地,路途甩客、轉客的,按甩客人數全程票價的三倍處罰,但每次罰款最低不能少于元。六十條 遇搶險、救災及國防等指令性運輸任務,不服從派車輛每次罰款元,并收回車輛牌證,解除經營合同。
六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整改,視情節輕重,給予車站或責任人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 不執行物價政策,亂價違規的;
. 站務人員態度惡劣,受旅客設訴或報紙、電視臺等媒體 曝光的;
. 站內有閑雜人員攬客的;
. 站內經營秩序混亂,站場臟、亂、差的;
. 不在轄區內發車而超范圍經營的;
.未能維護好站場秩序,經反復打擊清理,仍未達到預計目標;
.站務人員未能完成本職工作,發現問題不處理或處理不當致使車站和車主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站務人員不遵守公司及車站有關規定制度,情節嚴重者;
.不按規定發放、審查、填寫包車、加班證的。
. 利用職務之便行賄受賄,牟取私利,損公肥私,刁難和敲詐旅客的,每次罰款。
六十二條 發現和舉報重大情況,挽回重大損失的,每人次獎勵元。
六十三條 敢于同不法份子和現象作斗爭,表現特別突出者,每人次獎勵元。
六十四條 提出好的意見和建議,經單位采納者,獎勵元。
六十五條 其它行為給單位挽回或造成重大損失的,視情況予以獎勵和處罰。
六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公司進行處罰,不服的由總公司運輸管理部門裁定。
七章 附 則
六十七條 本辦法修訂解釋權屬公司,下屬各單位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六十八條 原運輸管理方面的各種管理辦法及其補充規定必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司七屆一次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后實施。
**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慈利分公司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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