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條 “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除領導交辦事項外,“請示”不得直接送領導個人。
十三條 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五章 收文辦理
十四條 收文辦理一般包括傳遞、簽收、登記、分發、擬辦、批辦、承辦、催辦、查辦、立卷、歸檔、銷毀等程序。
十五條 收文應當有專人負責登記。標明秘密等級的公文、上級機關的公文、報送本機關的公文以及代廳擬文稿、會簽文稿、重要的抄送公文,均應編號登記。
十六條 文件分發應當根據文件確定的發送單位、秘密等級、緊急程度、有無附件等情況,查對清楚,編號登記、封發,機密件和絕密件的封口應當加蓋密封章或貼密封箋,交機要交通部門投送。
十七條 需要辦理的公文,文秘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擬辦意見送領導人批示,或交有關部門辦理。緊急公文應當提出辦理時限。
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抓緊公文辦理,不得延誤、推諉。對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或者說不宜本單位辦理的,應當迅速退回交辦單位的文秘部門并說明情況。
十九條 擬草公文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要切實可行,并加以說明。
(二)情況確實,觀點明確,條理清楚,文字精煉,書寫工整,標點符號準確,編幅力求簡短。
(三)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后引發文字號。日期應當寫具體月日。
(四)轉發公文應當轉發文件的責任者和公文標題。
(五)結廣次序數,一層為“一”,二層為“(一)”,三層為“”,四層為“()”。公文結廣次不宜過多。
(六)必須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七)用詞用字準確、規范。文內使用簡稱,一般應當先用全稱,并注明簡稱。
(八)二級單位代廳擬稿,應當按公文格式打印或者用方格紙謄正,經領導人簽署上報。(并附報文稿磁盤)
二十條 公文中的數字,除成文時間、部分結廣次序數和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碼。
二十一條 公文本機關領導人簽發。重要的或者涉及面廣的,必須由正職或主持的副職簽發;經授權,有的公文可以由辦公室主任簽發。
二十二條 審批公文, 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并寫上姓名和審批時間。其他審批人圈閱,應當視為同意。圈閱要注明時間。
二十三條 草擬、修改和簽批公文,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專用簽字筆。不得在裝訂線外書寫。
二十四條 公文送領導人簽發之前,應當由辦公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是否和有關部門協商、會簽,文字表述、文字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有關規定。
二十五條 上級行政機關的秘密公文,除絕密和注明不準翻印外,經廳領導人或辦公室主任批準,可以翻印、復印,翻印、復印件按機要文件進行管理,密碼電報不得翻印、復印。不得密電明復,明電密電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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