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條 文康部自收到本管理辦法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檔之日起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批準成立的社團,應當自登記管理部門批準之日起日內召開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和負責。
籌備期間不得以社團的名義收取會費,組織籌備以外的活動。
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該社團不予成立:
(一) 社團宗旨、活動內容與范圍、社團管理不符合本管理辦法二、三、五條規定;
(二) 同一事業群已有性質相同或相近的社團;
(三) 發起人受紀律處分不滿一的;
(四) 在申請籌備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五) 社團章程模糊不清,內容不詳,引人誤解的;
(六) 其它不予成立的情況。
三章 社團的組織機構
十五條 社團由全體會員大會以及社團的各個負責部門組成。
十六條 社團會員大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是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本管理辦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
(二) 審議批準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三) 對社團變更、注銷等事項做出決定;
(四) 修改社團章程;
(五) 監督社團財務活動。
十八條 社團會員大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并將大會形成的決議報文康部備案。
十九條 社團主要負責人主要指社團正副社長、財務負責人以及各部門負責同仁,社團負責人由本社團成員通過會員大會選舉,~康部審核批準后產生。社團的正副社長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財務應由專人負責。
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繼續擔任或當選社團負責人:
(一) 受到集團紀律處分的;
(二) 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或注銷的,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社團負責人;
四章 社團的監督管理
二十一條 文康部負責下列監督管理工作:
(一) 負責社團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和備案;
(二) 對社團聘請集團內老師擔任顧問的申請進行審查批準;
(三) 對社團日常活動進行指導;
(四) 各社團開展重大活動時,人力資源總處給予經費、器材、場地、人員等大力支持
(五) 對社團違反本管理辦法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
二十二條 社團日常活動經費應由文康部劃撥解決。在集團重大節日期間所需舉辦的活動或文藝匯演等,經費由集團統一報批(具體見七章) 。
社團接受捐贈、資助,必須向登記管理部門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向全體社員公布。
二十三條 社團必須遵守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登記管理部門的監督。
二十四條 社團不得刻制公章,經登記管理部門批準,可以使用藝術圖標和其它標志。
二十五條 社團開展全集團性的活動必須向人力資源總處文康部申請。未經批準擅自舉辦的,經費不予報批,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合法社團資格。
二十六條 社團可以建立網,內容要求積極向上,能定期更新,并~康部審核批準成立。一經發現其網的制作和內容有違反本管理辦法之處,立即責令其進行整改。
五章 社團成員的權利義務
二十七條 集團同仁有權按照任何一個社團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該社團,社團內部成員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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