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條 利用公款在上下級、單位和部門之間相互請客送禮的,對決策人通報批評處分;造成嚴重影響的,加重處分,責令相關人員按照承擔責任的大小分攤所有費用,并給予倍數額的罰款。
十七條 不遵守職業道德,以弄虛作假、謊報成績等手段騙取榮譽、技術職稱等個人利益的,視情節給予有關人員通報批評直至調離工作崗位(干部解聘職務)處分,并取消其所騙取的個人利益。
十八條 違反規定在自己分管的業務和職責范圍內,個人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給予有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干部解聘職務)處分;造成影響的,給予內部待崗處分。
十九條 違反規定參與與供應處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或個人的經營活動,給予有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干部解聘職務)處分,造成影響的,給予內部待崗處分。
二十條 員工的配偶、子女參與與供應處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或個人的經營活動的,視情節給予員工通報批評直至調離工作崗位(干部解聘職務)處分。
二十一條 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xx采購、xxx檢驗、xx配送、基建工程、設備維修等生產經營活動的,視情節給予有關人員通報批評直至調離工作崗位(干部解聘職務)處分。
二十二條 違反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或進行營利性活動的,視情節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直至調離工作崗位(干部解聘職務)處分,并責令立即退還公物或按照原價進行賠償。
二十三條 擅自處理本單位廢舊物資的,給予決策人調離工作崗位(干部解聘職務)處分,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全額賠償損失。
二十四條 違反規定借出差、好差、學習之機利用公款進行旅游娛樂活動的,視情節給予決策人員通報批評直至調離工作崗位(干部解聘職務)處分,并責令相關人員承擔所花費用。
二十五條 參加賭博活動的,一律給予內部待崗處分。
二十六條 參加業務單位安排的高消費娛樂及健身活動的,視情節給予有關人員通報批評處分。
二十七條 利用公款支付高消費娛樂和健身活動的,給予決策人調離工作崗位(干部解聘職務)處分,給予參與活動的當事人通報批評,并責令當事人退還消費款項。
二十八條 不按照有關規定落實收入申報、禮品登記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及時報告執行廉潔自律規定情況,不自覺接受黨組織和職工群眾監督的,視情節給予當事人批評教育直至調離工作崗位(干部解聘職務)處分。
二十九條 違反規定做假帳或做帳外帳以及設置“小金庫”的,給予決策人調離工作崗位(干部解聘職務)處分,給予具體操作者
通報批評處分,并追繳“小金庫”的全部余額。
三十條 違反《關于嚴禁機關工作人員影響公務和形象飲酒行為的暫行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當事人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當事人調離工作崗位(干部解聘職務)直至內部待崗處分。
三十一條 有其他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定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比照最相類似的條款進行處理。
三章 附 則
三十二條 本辦法若與上級有關規定有抵觸的地方,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x紀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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