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違反廉潔從業有關規定的處理辦法 二十八條 不按照有關規定落實收入申報、禮品登記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及時報告執行廉潔自律規定情況,不自覺接受黨組織和職工群眾監督的,視情節給予當事人批評教育直至調離工作崗位(干部解聘職務)處分。
二十九條 違反規定做假帳或做帳外帳以及設置“小金庫”的,給予決策人調離工作崗位(干部解聘職務)處分,給予具體操作者通報批評處分,并追繳“小金庫”的全部余額。
三十條 違反《關于嚴禁機關工作人員影響公務和形象飲酒行為的暫行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當事人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當事人調離工作崗位(干部解聘職務)直至內部待崗處分。
三十一條 有其他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定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比照最相類似的條款進行處理。
三章 附 則
三十二條 本辦法若與上級有關規定有抵觸的地方,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紀委負責解釋。
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XX月日起施行。
三十五條 XX月日前發生的違規違紀行為,在XX月日以后被發現的,依照本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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