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ㄒ唬┗窘ㄔO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主要有以下報表(表式見附):
.封面
.基本建設項目概況表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
.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總表
.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
。ǘ┛⒐へ攧諞Q算說明書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基本建設項目概況
.會計賬務的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的清償情況
.基建結余資金等分配情況
.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
.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及決算中存在的問題、建議
.決算與概算的差異和原因分析
.需說明的其他事項
四十一條、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財務決算,按下列要求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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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項目
屬國家確定的重點項目,其竣工財務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或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主管部門審批。
.大、中型項目
中央級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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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報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確定。
四十二條、財政部對中央級大中型項目、國家確定的重點小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批實行“先審核、后審批”的辦法,即先委托投資評審機構或經財政部認可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項目單位編制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再按規定批復。對審核中審減的概算內投資,經財政部審核確認后,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
四十三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大中小型劃分標準。經營性項目投資額在萬元(含萬元)以上、非經營性項目投資額在萬元(含萬元)以上的為大中型項目。其他項目為小型項目。
四十四條、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個月內不辦理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視同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為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管理。
四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建設項目的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四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日后施行。財政部印發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財基字[]號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