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條 幾個單位同完成的項目,由一完成單位組織聯合申報。
十五條 總臺科技創新獎由技術管理部歸口管理。評審委員會由主管臺長、技術管理部主任和各專業評審小組組成,評審委員會主任由主管臺長擔任,技術管理部主任任評審委員會秘書長。
十六條 評審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將所有項目分類為廣播中心、電視中心、無線發射與傳輸、網絡傳輸四個專業。
(二)在總臺科技項目評審專家庫中按專業抽取—人組成評審小組,組長由評審委員會主任指定。
(三)評審小組組長向評審小組成員介紹情況,若需要項目完成人代表應到會答辯。
(四)評審小組應根據項目的水平和取得的社會經濟效益寫出評審意見及建議等次,報評審委員會評定。
(五)技術管理部對評審結果復核后行文上報主管臺長批準。
四章 附 則
十六條 經評審委員會評定和主管臺長批準的擬授獎項目即在總臺內予以公告,項目異議受理期為自公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若無異議,即行授獎。
十七條 獲獎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經查明屬實,即撤消其獎勵,追回其獎金,并建議有關單位、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十八條 本辦法由總臺技術管理部負責解釋。
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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