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違反《條例》規定,應當接受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的備案而拒絕接受的;
(三)接到舉報投訴,不依法查處的;
(四)發現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培訓單位違反《條例》規定,不依法查處的;
(五)利用職權指定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生產廠家、銷售單位或者指定保安服務提供企業的;
(六)接受被檢查單位、個人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經營活動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八章 附 則
四十九條 保安服務許可證和保安培訓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應當懸掛在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保安培訓單位主要辦公場所的醒目位置。
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保安員證式樣由公安部規定,省級公安機關制作;其他文書式樣由省級公安機關自行制定。
五十條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設立合資、合作或者獨資經營的保安服務公司的管理,參照適用外資保安服務公司的相關規定。
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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