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監督檢查時,發現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的違法行為,應當制作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送達被檢查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中應當注明改正期限。
公安機關應當在責令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辦公場所和政府網站上公布下列信息:
(一)保安服務監督管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規范性文件;
(二)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保安員證的申領條件和程序;
(三)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服務、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保安員槍支使用培訓單位的備案材料和程序;
(四)保安服務監督檢查工作要求和程序;
(五)舉報投訴方式;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
四十三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安服務或者保安培訓許可,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法定程序準予保安服務或者保安培訓許可,或者對不具備申請資格、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保安服務或者保安培訓許可的,發證公安機關經查證屬實,應當撤銷行政許可。撤銷保安服務、保安培訓許可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制作撤銷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二)收繳許可證書;
(三)公告許可證書作廢。
四十四條 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終止的,發證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辦理許可注銷手續,收回許可證件。
七章 法律責任
四十五條 保安服務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除依照《條例》四十三條規定處罰外,發證公安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五十四條三款的規定,吊銷保安服務許可證:
(一)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
(二)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三)其他嚴重違法犯罪行為。
保安培訓單位以培訓為名進行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依前款規定,吊銷保安培訓許可證。
四十六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違反《條例》二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保安服務公司違反本辦法二十七條二款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四十七條 保安培訓單位以實習為名,派出學員變相開展保安服務的,依照《條例》四十一條規定,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不符合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的設立條件卻許可的;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應當許可卻不予許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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