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條 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本地報考人數和保安服務市場需要,合理規劃設置考點,提前公布考試方式(機考或者卷考)和時間,每考試不得少于次。
考試題目從公安部保安員考試題庫中隨機抽取。考生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參加考試。
二十三條 申請人考試成績合格的,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核發保安員證,由縣級公安機關通知申請人領取。
二十四條 保安從業單位直接從事保安服務的人員應當持有保安員證。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持有保安員證的人員從事保安服務工作,并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四章 保安服務
二十五條 保安服務公司簽訂保安服務合同前,應當按照《條例》二十一條的規定,對下列事項進行核查:
(一)客戶單位是否依法設立;
(二)被保護財物是否合法;
(三)被保護人員的活動是否合法;
(四)要求提供保安服務的活動依法需經批準的,是否已經批準;
(五)維護秩序的區域是否經業主或者所屬單位明確授權;
(六)其他應當核查的事項。
二十六條 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提供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合同履行地與保安服務公司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依照《條例》二十三條的規定,在開始提供保安服務之前個工作日內向保安服務合同履行地設區市的公安機關備案,并接受備案地公安機關監督管理。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務項目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跨區域經營服務的保安服務合同;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十七條 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資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為上述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不得招用境外人員。
二十八條 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范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質量標準。
保安服務中安裝報警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
二十九條 保安員上崗服務應當穿著全國性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的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
提供隨身護衛、安全技術防范和安全風險評估服務的保安員上崗服務可以穿著便服,但應當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
三十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和保安員安全需要,為保安員配備保安服務崗位所需的防護、救生等器材和交通、通訊等裝備。
保安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標準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五章 保安培訓單位許可與備案
三十一條 申請設立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向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基本情況、擬設立培訓單 位名稱、培訓目標、培訓規模、培訓內容、培訓條件和內部管理制度等);
(二)符合《條例》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主要管理人員和師資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對培訓所需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進行現場考察,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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