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公安機關收到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的申請材料和設區市的公安機關的審核意見后,應當在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一)符合《條例》八條、十條和本辦法十二條規定的,決定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
(二)不符合《條例》八條、十條和本辦法十二條規定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十四條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個工作日內將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報送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省級公安機關。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發證公安機關應當收回保安服務許可證。
十五條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分公司設立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市的公安機關備案,并接受備案地公安機關監督管理。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務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基本情況;
(三)擬開展的保安服務項目。
十六條 保安服務公司擬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報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后個工作日內審核并予以回復。
十七條 省級公安機關許可設立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以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獨資經營的保安服務公司的,應當報公安部備案。
十八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從事本單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秩序維護等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設區市的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保安服務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五)保安員在崗培訓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情況。
三章 保安員證申領與保安員招用
十九條 申領保安員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滿周歲的中國公民;
(二)身體健康,品行良好;
(三)初中以上學歷;
(四)參加保安員考試,成績合格;
(五)沒有《條例》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二十條 參加保安員考試,由本人或者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組織到現住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名,填報報名表(可以到當地公安機關政府網站上下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考試費。報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證件;
(二)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證明;
(三)初中以上學歷證明。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受報名時留取考試申請人的指紋,采集數碼照片,并現場告知領取準考證時間。
二十一條 縣級公安機關對申請人的報名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本辦法十九條一項、二項、三項、五項規定的,上報設區市的公安機關發給準考證,通知申請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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