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十六條 市房產管理局應會同市民政局、區建設局、區民政局、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家庭的戶籍、人口、收入、住房和建房用地等狀況進行調查審核。審核方式包括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十七條 市房產管理局根據資金狀況確定貨幣補貼家庭的入圍比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庭通過搖號方式排序,并根據搖號結果向入選家庭發放通知書。
市房產管理局根據房源狀況確定實物配租家庭的配租比例,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庭通過搖號方式,確定入圍家庭,并根據搖號結果向入選家庭發放通知書。
十八條 收到貨幣補貼通知書的申請人家庭,由其滿周歲的家庭成員憑該通知書和個人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區建設局簽章確認,區建設局按月將申請人家庭的貨幣補貼存入申請人的銀行賬號。
收到實物配租通知書的申請人家庭,由申請人憑身份證到市房產管理局看房、選房;選房后,由其滿周歲的家庭成員憑該通知書和個人身份證到市房產管理局簽訂實物配租合同,憑身份證和合同辦理入住手續,市房產管理局按月收取租金。
十九條 市房產管理局在全部配租合同和協議簽訂后,編制匯總表報市建設局備案,并將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予以公布。
五章 監督管理
二十條 市建設局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二十一條 廉租住房保障調整和退出管理:
(一)貨幣補貼:
.享受貨幣補貼的申請人家庭人口、住房、租房情況發生變化的,須在日內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申報變化情況;收入情況發生變化的,按度申報。經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核實,區建設局、區民政局審核并提出調整意見,市房產管理局復核審批,對需調整月貨幣補貼額的,自復核同意次月起調整月貨幣補貼額。對不再符合發放貨幣補貼條件的,自不再符合貨幣補貼條件之日起次月停止向該家庭發放貨幣補貼。
.區建設局、民政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對享受貨幣補貼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及租房情況進行抽查或定期檢查,發現不如實或不及時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租房情況騙取貨幣補貼的,應立即停止對其發放貨幣補貼,并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貨幣補貼。
(二)實物配租。申請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基本情況變化時或不再享受低保 或優撫待遇的,須每到區建設局或物業管理單位申報變化情況。區建設局應會同區民政局和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物業管理單位,對申請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基本情況進行復核,建立跟蹤審查機制,實行動態管理。
.在申請人家庭人口變動等情況下,市房產管理局視實際情況,可以對申請人家庭住房進行調換,并重新簽訂配租協議。
.對不再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給予騰退住房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維持其原租金標準不變。過渡期滿后,如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市區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的,可繼續承租廉租住房,租金標準不變。過渡期滿后,如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超過當市區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有能力自行改善住房條件的家庭,應騰退住房。對拒不騰退的,按照屆時市場租金標準續租或由市房產管理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