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三章 保障標準及條件
十二條 市區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對保障面積標準定期進行調整。
十三條 申請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連續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個月以上;
(二)家庭成員擁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合并計算人均低于或等于平方米;
(三)家庭成員均具有本市市區常住非農業戶口且實際居住,至少有人取得本市市區常住非農業戶口滿,其他成員戶口遷入須滿;
(四)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孤、老、病、殘、革命傷殘軍人、烈屬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特殊困難家庭,可以優先申請實物配租。
市人民政府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對市區廉租住房申請條件適時進行調整。
四章 申請和審核
十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揭陽市市區廉租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收入情況和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四)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復印件(驗原件);
(五)軍烈屬證或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殘疾人證或其他證件、證明材料的復印件(驗原件)。
十五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符合申請條件的居民家庭,應當由戶主或由戶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交申請材料。
(二)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材料后,應當在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查驗核實。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備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當提出審核意見,向申請人發放受理憑證,并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所屬的區民政部門。
(三)區民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證明文件或其他證件、證明以及是否屬于重點優撫對象進行審核。申請人為殘疾人的,需會同區殘疾人聯合會對殘疾人證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并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區建設局。
(四)區建設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并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市房產管理局。
(五)市房產管理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是否擁有商品房的情況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六)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庭,由區建設局在個工作日內交由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戶籍所在社區或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家庭, 區建設局予以輪候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經審核不符合條件或者公示異議成立的,區建設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或其他居民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可向市房產管理局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