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條 學校要建立健全校外幫教網絡,對在校的“雙差生”和“工讀生”落實責任部門和幫教組織,開展“一幫一”活動。加強對在校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及時幫助學生疏導心理障礙。
十三條 加強社會監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要加強對學校及周邊治安環境整治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四條 建立執法、管理聯合體,形成執法部門與校園派出所、保衛組織同管理的機制。執法部門的管理要延伸至校園內部,校園的綜治組織管理要擴大到校園周邊,防止校園內部經營的服務設施管理混亂,防止校園周邊的問題出現反彈。
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加強維護校園及周邊的治安秩序,對盜竊、敲詐、勒索、搶劫師生財物、侵害師生人身安全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和校園及周邊地區的流氓團伙、黑惡勢力,要依法嚴厲打擊。對學校及周邊地區存在的“黃、賭、毒”要堅決鏟除,凈化校園及其周邊治安環境。
十六條 公安派出所對轄區學校實行聯系掛點、干警包校的治安防范機制,及時掌握學校內外的治安動態,指導校園內的治安防范,抓好大中專院校的“校園”、“護校隊”的義務治安防范隊伍的建設。加強對學校周邊治安復雜部位、重點時段的巡邏,及時幫助學校解決治安隱患,構建校園安全防范體系。
十七條 公安交警部門要維護好學校周邊的交通秩序,對位于公路和交通要道的學校門口要設立安全通道和流動交通崗,確保師生安全。
十八條 學校要建立多種形式聯防建的防范網絡,采取警校聯防、校校聯防、校企聯防、校村聯防等聯防建形式,整合資源,凝聚力量,擴大校園周邊的安全覆蓋面。
十九條 禁止在中小學校周圍米以內開設歌舞廳、錄像室、臺球室、電子游戲室。
限制在中小學校周圍米以內經營網吧,嚴禁未成人進入網吧。
二十條 校園周邊環境應當保持整潔、確保車輛通行無阻。嚴禁在學校門前兩側擺攤設點、堆放雜物、開設農貿市場和停車場。依法拆除學校周邊的違章建筑。
二十一條 對校園周邊娛樂服務場所實行嚴格準入條件,從嚴審核,總量控制。堅決查處校園周邊各種涉及反動、淫穢、色情、暴力內容的錄像廳、歌舞廳和音像書刊點,堅決制止向學生兜售不良出版物的行為。
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十三條 各縣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二十四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問題由南寧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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