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章 企業清算
七十三條 企業宣布終止時,應當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在清算期間,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企業債權、債務;向投資者收取已認繳而未繳納的出資;清結納稅事宜以及處置企業的剩余財產。
七十四條 清算企業的財產包括宣布清算時企業的全部財產以及清算期間取得的資產。
已經作為擔保的財產相當于擔保債務的部分,不屬于清算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部分,屬于清算財產。
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同意,不得處置企業財產。
七十五條 清算財產的作價一般以帳面凈值為依據,也可以重估價值或者變現收入等為依據。
七十六條 企業清算中發生的財產盤盈或者盤虧,財產變價凈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歸還的債務,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經營收益或損失等,計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損失。
七十七條 企業在宣布終止前個月至終止之日的期間內,下列行為無效,清算機構有權追回其財產作為清算財產入帳:
(一)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自己的債權。
七十八條 清算費用包括法定清算機構成員的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公告費、訴訟費及清算過程中所必須的其他支出。清算費用從現有財產中優先支付。
七十九條 企業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
(二)應繳未繳國家的稅金;
(三)尚未償付的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八十條 企業清算終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損失、清算費用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清算完畢后的剩余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按照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優先股股份面值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優先股股東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剩余財產不足全額償還優先股股金時,按照各優先股股東所持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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