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使用單位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隱患。處置方案應報市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環保部門、公安部門備案。
三章 罰 則
三十條 由于崗位人員不負責任、忽視安全、玩忽職守或者瀆職,違反本辦法造成在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短缺、差錯、丟失、被盜和其他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所在單位經濟處罰;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十一條 由于單位領導或有關部門不認真履行安全監查管理職責、忽視安全、玩忽職守或者瀆職,造成危險化學品管理混亂,發生危險化學品差錯、丟失、被盜和發生重大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所在單位經濟處罰;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章 附 則
三十二條 本制度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三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三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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