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醫院每抽取各科室病歷進行公示評比。
(四)由臨床合理用藥管理專家組對抽查病歷出現的問題進行討論評價,將結果向科主任反饋,發整改通知書,同時由臨床合理用藥管理督導組審議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
五章 獎懲
十二條 獎懲規定
(一)以度為獎勵考核單位,對于在考核度內達到醫院確定的比例的科室,予以通報嘉獎和度醫療考核加分。全無一次考核超標者,將予以專項獎勵,按終實際比例每降低%,按人均獎金的.系數獎勵醫療組成員,科主任按.系數獎勵。
(二)以季度為獎懲考核單位,按醫院所定各臨床科室藥品費用占醫療總費用比例標準,對超出標準者作如下處理:每超過%,按科室人均月獎金的.系數分別扣發科室醫療組每個成員,同時按科主任獎金系數扣發科主任.系數獎金,以此類推,扣完為止。終均藥品使用比例未超標者,將全部返回所扣獎金。
(三)經專家組和督導組審議, 對出現不合理用藥情況醫師納入度個人醫療考核,考核度內三次被評判為不合理用藥的醫師,度醫療考核為不合格,并予以通報批評;考核度內五次被評判為不合理用藥的醫師,或因不合理用藥導致醫療事故者除以上處罰外,暫停醫師處方權,并轉崗醫務處學習月,轉崗學習期間為待崗待遇。
(四)因不合理用藥導致嚴重后果和糾紛者按醫院《醫療缺陷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五)同一科室在考核度內連續出現三次考核不達標者,將對科室予以通報批評,取消科室終評優資格,科室科主任將取消個人終評優資格。
(六)每次醫療質量檢查發現的不合理用藥,按醫療質量考核辦法處理。
(七)經督導組、專家組評價,確屬不合理用藥的,按藥品總價的%—%處罰責任醫師。
十三條 申訴
對于“不合理用藥”判定結果和處理有異議者,在接到處理通知五個工作日內,由所在科室向醫務處提出書面申訴,逾期視同放棄申訴權。醫務處將組織相關人員對申訴內容進行復核,并由臨床合理用藥管理督導組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超過十五個工作日未予答復,視為同意申訴意見。
七章 附 則
十四條 凡因不合理用藥引發糾紛的或本辦法未涉及的內容另行處理,與以前規定有不符或重復的按本辦法執行。
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十六條 本辦法由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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