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條 對違章社團的相關負責人免除其在社團中的一切職務,并向其所在院系及全校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另行處理。
五、附 則
十七條 各個社團的財務制度必須以本制度為指導,但可以有自己的特殊規定。
十八條 本制度的最終解釋權歸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社團聯合會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
十九條 本辦法中未涉及的其他事宜由社團聯合會協調解決。
二十條 本制度至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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