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章 會計報表的編審
一條 事業單位會計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要做到數字正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一、各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會計核算工作,會計報表的數字要根據經審核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匯總,切實做到賬表相符,有根有據,不得估列代編。
二、會計報表要層層匯總,上級單位要在編制本級會計報表的基礎上,根據本級會計報表和經審查過的所屬單位會計報表,編制匯總會計報表,并將上下級之間的對應科目數字沖銷后,逐級匯總上報。上報上級單位和同級財政部門的會計報表必須經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審閱簽章并加蓋公章。
三、國有事業單位應按本制度規定的格式、內容和期限,向財政部門或主管單位報送會計報表。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可根據工作需要增設會計報表。事業單位內部管理需要的特殊會計報表,由單位自行規定。
四、會計報表分為月報、季報和報(決算)三種。月份會計報表應于月份終了后三日報出;季度報表應于季度終了后五日報出;度會計報表應按財政部決算通知規定及主管部門要求的格式和期限報出。報應抄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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