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條 本公司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之事業或兼任公司以外之職務,但經董事長核準者不在此限。
五條 本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并保守業務上之一切機密。
六條 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拖延。
七條 本公司員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八條 本公司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有驕傲滿足以損害本公司名譽之行為。
九條 本公司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濟,不得妄生意見、吵鬧、斗毆、播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之事情。
十條 本公司員工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訂之。
十一條 本公司員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加班管理辦法另訂之。
九、交接手續
一條 本公司員工交接分為:
(一)主管人員交接;
(二)管理人員交接
二條 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之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之人員。
三條 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單位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之財務及事務。
四條 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之財物事務;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五條 一級單位主管主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六條 本公司員工之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出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七條 所有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上述三條規定之事項移交完畢。
八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日將上述四條規定之事項移交完畢。
九條 所有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十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如有特別原因,經核準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十一條 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于十天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請假休假管理規定
一條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得預先公布),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節假日:
. 元旦;
. 春節;
. 婦女節(限女性);
. 勞動節;
. 國慶節。
(二)其他經公司決定之休假日;
二條 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一)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積計以天為限;
(二)病假: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應具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積計以天為限;住院者,以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
(三)婚假(均包括節假日):
. 員工結婚可請婚假天;
. 子女結婚可請假天。
(四)產假(均包括節假日)
. 員工生育可請假天,晚婚產假加天,辦獨生子女手續再加天;
. 配偶分娩可休假天。
(五)喪假(包括節假日):
. 祖父母、父母配偶及子女喪亡可請喪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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