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㈠縣財政資助;
㈡接受各友好單位或個人捐贈;
㈢會員的會費;
㈣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三十三條 本會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團體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農林局、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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