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機關工作規(guī)則(三)機關有關部門根據批辦意見提出具體處理方案,須經有關領導批準同意的,得到明確答復后要迅速辦理;凡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聯合承辦的公文,以批辦處室的順序為主辦和協辦單位,主辦部門應積極主動做好協商工作,協辦部門也要積極配合;承辦任務較多時,要分別輕重緩急,保證緊要公文優(yōu)先處理。
(四)對公文進展情況要進行催辦。公文的催辦分對內和對外。對內催辦主要是對本機關承辦的公文和其他擬制、審批公文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及情況進行查詢、督促催辦;對外催辦主要是就本機關會簽外單位和征求意見的公文,向收文機關催詢辦復情況。
八十五條發(fā)文辦理。
(一)草擬公文。辦文單位在擬辦公文時,應按要求認真擬寫,并由擬稿人所在處室負責人審稿簽名后,送辦公室審核;凡公文內容涉及稅政業(yè)務、征管政策以及制發(fā)上述內容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辦文單位應送政策法規(guī)處會簽;凡公文內容涉及局內其他處室的,應當送有關處室會簽;會簽應在小時內會簽完畢,以提高辦文效率;需要外單位會簽的公文,應先經本機關負責人審簽,外單位來會簽的公文,有關處室應在本機關負責人會簽后,辦公室將會簽文稿復印一份備查。
市局與外單位聯合發(fā)文或者會簽公文,如有不同意見,由主辦處室先與有關單位協商,并向分管局領導報告。
(二)公文審核。辦公室對處室送審的公文要認真進行審核、把關,重點審核行文方式是否妥當,是否符合行文規(guī)則和擬制公文的有關要求等等;未經辦公室審核的公文,負責人一律不予簽發(fā)。
(三)公文簽發(fā)。辦公室對公文審核后,由文檔部門通過辦公自動化送局領導簽發(fā)(密級文件除外);市局發(fā)布的決定和行政規(guī)章,向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報送的請示、報告、人事任免,以市局名義向上級請示、報告的公文和以市局名義下發(fā)的公文,由局長簽發(fā),局長如外出,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長代簽;應經但未經政策法規(guī)處或者有關處室會簽的,局領導不予簽發(fā);各部門內部的便函不需局長簽發(fā),可由各部門負責同志審核簽字后,由辦公室代為封發(fā)。
(四)公文復核。文檔部門在公文正式印制和發(fā)出前進行復核,重點審核審批、簽發(fā)手續(xù)是否完備,附件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統一、規(guī)范,印制件與原稿是否一致等;不合要求的不予印制和發(fā)出;經復核需要對文稿進行實質性修改的,由主辦單位說明意見,返回辦文單位進行修改。在總局、省局沒有明確取消紙制文件前,上報材料仍由行文處室負責。
(五)市局印章由辦公室保管,加蓋印章要嚴格按照公文處理和市局《xx市國家稅務局機關印章使用管理規(guī)定》(青國稅辦[XX]號)的規(guī)定,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予用印。
八十六條涉及局內幾個處室職責范圍的發(fā)文,主辦處室應主動與有關處室協商、會簽,有關處室應當積極配合,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辦處室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出面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時,主辦處室可以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并與有關處室會簽后,提報分管局領導協調解決;上述公文凡涉及兩個局領導分管工作的,一般應當由分管主辦單位的局領導簽發(fā);涉及重大問題又有明顯意見分歧的公文,應當由局長決定,或者召開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