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草案解讀
一、全面放開兩孩
兩孩政策,出現在條例的第二十八條。從修正案草案可以看出,這一條刪除了有關晚婚晚育的內容。
擬變為:
第二十八條公民應當依法生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達到法定婚齡決定不再結婚并無子女的婦女,可以采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
二、特殊情形可生三孩
涉及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其中,第二十九條刪除了二、三、四款。
擬變為:
第二十九條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兩個以上子女,另一方無子女或者雙方各有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居住在邊境縣(市、區)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的;
(五)居住在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朝鮮族,有兩個子女的。
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擬刪除。
三、村民變城鎮居民
條例的第三十三條擬刪除。具體內容為:夫妻雙方均為農村村民,在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中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可以在四年之內繼續適用農村村民的生育政策。四年后仍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繼續適用農村村民的生育政策,直至開始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為止。
四、生育申報,無需審批
原來的“第三十四條”擬變為“第三十二條”,主要涉及生育申報地由“結婚登記地”變為“現居住地”。
擬變為:
第三十二條夫妻有生育第一或者第二個子女的意愿的,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現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申報,由村(居)民委員會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五、審核時限
第三十五條擬變為第三十三條,最大變化在于相關部門的審核時限由30日內變為20個工作日內。
擬變為:
第三十三條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并出具有關證件。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后,應當簽署意見,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審核,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發給再生育證明;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給予書面答復。
此外,條例的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擬刪除。
六、避孕節育
條例的第四十一條擬變為第三十七條。
除了避孕節育措施由“自覺落實”變為“自主選擇”外,也刪除了“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擬變為:
第三十七條育齡夫妻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本條例再生育條件而懷孕的婦女,應當采取措施終止妊娠。
七、取消晚婚晚育,延長生育假
涉及這項內容的第四十八條擬變為第四十四條,晚婚晚育字樣也在這一條中被刪除。同時,“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被刪除。“婚假”也在享受政策中消失。
擬變為:
第四十四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
(一)女職工憑生育情況證明增加產假六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
(二)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延長產假至一年,產假延長期間工資按原額的百分之七十五發放,不影響調整工資、晉升級別、計算工齡;
(三)子女十六周歲以前入托(園)、入學、就醫等,其費用由父母所在單位根據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四)無單位人員,憑生育情況證明,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職工在享受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其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不變。
八、獨生子女獎勵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
條例的第五十條擬變為第四十六條。這一條將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限定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
擬變為:
第四十六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決定終生只生(養)育一個子女的,由雙方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證明,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條例的第五十一條擬變為第四十七條,刪除了二、三款。
擬變為:
第四十七條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一)每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十元,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提高獎勵標準;
(二)退休時,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給予適當的獎勵。
此外,第五十五條被刪除。內容為“符合本條例再生育規定的夫妻,自愿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并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享受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獎勵外,再給予二百元以上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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