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養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財產安全,動物類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誰都無法預測發生什么樣的情況,城市規范的基本規定就是要求養犬的公民,遛狗時需要拴繩,以免給他人造成傷害,或者嚇到兒童,那么泰安養犬管理條例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泰安養犬管理條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條例共六章,四十條,主要涉及部門職責、分區管理制度、犬只登記和免疫制度、經營管理和收容領養制度、養犬行為規范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
條例規定泰安養犬管理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管理,全市實行犬只免疫制度,在重點管理區內,實行登記和收費制度,并對養犬人飼養犬只和攜犬出戶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范和要求。條例限定了禁止飼養犬只和攜犬進入的場所,規定城市更新、村莊拆遷前,有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調查統計犬只飼養情況,勸導養犬人依法合理處置放棄飼養的犬只,同時對病死犬只的無害化處理作了具體規定。
條例第四章對犬只經營和收容領養作了規定,要求在本市從事犬只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經營條件,依法辦理有關許可手續,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從事犬只養殖、銷售、診療、美容、寄養、訓練、展覽、表演、比賽等經營活動的經營規范作了具體要求。規定全市施行犬只收容留檢制度,要求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公安機關、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犬只收容留檢場所建設規劃,設立犬只收容留檢場所,接受、檢驗和處理走失、流浪犬只和公安機關扣押、沒收犬只以及養犬人送交的犬只,同時建立犬只收容留檢場所跨行政區域統籌建設和補償機制,實行犬只收容留檢跨行政區域共建共享。
條例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多于規定數量的犬只或者飼養、銷售大型犬、烈性犬,未辦理養犬初始登記、年度登記,攜犬出戶未為犬只佩戴犬牌等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作出相應處罰。對侵占樓頂、樓道、綠地等公共區域養犬,攜犬出戶未按照規定牽領、未即時清除犬糞或者攜帶、放任犬只進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景區、公園、游園內的水域等水體內等方面的違法行為,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相應處罰。對未為犬只進行免疫或者在重點管理區內未為犬只植入電子標識等違法行為,由農業農村部門作出相應處罰。
辦理條件
個人飼養犬只
1、養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3、已按規定對犬只進行免疫;
4、所養犬只是符合規定的有關犬只數量、品種、標準;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位因工作需要飼養犬只
1、有犬籠、犬舍和圍墻等圈養設施;
2、有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
3、已按規定對犬只進行免疫;
4、所養犬只是符合規定的有關犬只數量、品種、標準;
5、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6、單位所在地在辦公樓、居民小區以外。
辦理材料
個人飼養犬只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本市的合法證明;
2、個人身份證明;
3、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證明;
4、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5、犬只照片兩張。
單位飼養犬只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2、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3、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4、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的身份證明;
5、單位飼養犬只的場所證明;
6、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辦理流程
1、本人提出申請(單位飼養由單位出具介紹信),到所在區(縣)犬類管理辦公室進行登記。
2、到指定的動物醫院進行體檢并注射狂犬疫苗,注射后領取《狗類免疫證》;
3、到辦理地點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4、相關部門審核材料;
5、頒發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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