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養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財產安全,動物類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誰都無法預測發生什么樣的情況,城市規范的基本規定就是要求養犬的公民,遛狗時需要拴繩,以免給他人造成傷害,或者嚇到兒童,那么朝陽養犬管理條例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朝陽養犬管理條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根據《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以及國家和省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在朝陽市城市市區內適用。
第三條 市公安部門是城市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市動物衛生監督、衛生、工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依照職責分工,配合公安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四條 實行養犬許可證制度。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五條 市區內個人可以養小型觀賞犬,每戶只準養一只身高(站立時從肩部最高點到地面的距離 )不超過40厘米,體重不超過10公斤的小型觀賞犬,禁止養大型犬。
第六條 個人養犬,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第七條 市區內個人養犬,應向居住地公安社區警務機構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由各公安分局批準:
(一)城市常住戶口或有關簽證的復印件;
(二)居住地居民委員會的獨戶居住證明;
(三)動物衛生監督部門出具的免疫證明;
(四)犬的彩色照片兩張。
第八條 公安社區警務機構受理申請后,應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報所屬公安分局作出是否準予養犬決定。
公安部門從受理申請到作出是否準予養犬決定的期限為20個工作日。
第九條 獲準養犬的個人,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到公安社區警務機構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養犬許可證》和犬牌。
第十條 市區內合法居住的外國人申請養犬,統一報市公安局批準。
單位養軍用犬、警用犬、科研用犬、護衛用犬以及演藝用犬等特種犬,必須經市公安局批準。準養的大型犬必須拴養或圈養。
單位養特種犬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實行養犬許可證年審注冊制度。養犬人須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當年犬免疫證明和《養犬許可證》、犬牌到公安社區警務機構辦理年審注冊,同時依照法規和省政府規定繳納管理費。
第十二條 經批準養犬的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年持《養犬許可證》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核領犬免疫證明;
(二)每年持核領后的犬免疫證明到發證部門注冊;
(三)變更住址的,在30日內到發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四)攜犬出戶的時間為每日19時至次日7時(年審注冊、就醫或進行交易等必須攜犬出戶的情況除外),犬出戶必須帶犬證、掛犬牌、束犬鏈,并由有行為能力的人牽領;
(五)犬在戶外排泄糞便,立即予以清除;
(六)不得攜犬進入商店、飯店、學校、車站、航空港等各類公共場所以及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七)不得在市區主要街路、公園、廣場、旅游景點、公共綠地、社區公共健身場所遛犬;
(八)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并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
(九) 不得妨礙、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十)當犬傷人時,應立即將被傷者送醫療機構診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及時將傷人犬送動物衛生監督部門檢查;
(十一)《養犬許可證》、犬牌及犬免疫證明不得冒用、轉借、涂改、偽造和倒賣,損壞或遺失的,應申請補發;
(十二)準養犬死亡、宰殺、丟失、轉讓、贈與的,應在30日內到發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十三)準養犬繁殖新生幼犬時,養犬者須在幼犬出生后5日內辦理臨時準養證。犬主除用于本戶老犬更新外,應在30日內處理。
第十三條 進行犬類交易必須到市公安、工商行政部門指定的場所。
第十四條 對散放犬和狂犬,由市公安部門組織強制捕殺。對捕殺的狂犬和疑似狂犬的犬尸必須遠離水源徹底焚燒、深埋。
第十五條 市公安部門設立犬類留檢場所,收容和處理無證犬、無主犬、棄養犬和依法沒收的犬。犬類留檢場所接收的健康犬可以被認領、領養;對3日內無人認養、領養的犬,由市公安部門組織統一捕殺。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屠宰犬。收購、銷售和運輸活犬及其產品的,必須遵守國家及省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市動物衛生監督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疫苗的供應,并做好犬類狂犬病的疫情監測、犬類免疫和檢疫工作。
市衛生防疫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疫苗的供應以及疫情監測工作。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已有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養犬未經批準的,由市公安部門沒收其犬,并處500元至2000元罰款。
第二十條 逾期不登記、不為犬注射狂犬疫苗,倒賣、涂改、轉借《養犬許可證》和犬牌以及轉讓準養犬、變更住址未辦理相應手續的,由市公安部門吊銷其《養犬許可證》,處500元至200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養犬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使準養犬嚴重妨礙、干擾居民正常生活或者致人傷害,由市公安部門沒收其犬,處500元至20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偽造《養犬許可證》和犬牌,擅自銷售人用或獸用狂犬疫苗的,由市公安部門或由市公安部門會同衛生、動物衛生監督部門沒收物品和非法所得,處1萬元至5萬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到指定場所進行犬類交易的,由市工商部門處以500元至20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攜犬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市公安部門處50元至200元罰款;不及時清除犬在戶外排泄糞便以及在道路兩側屠宰犬的,由市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處50元至2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公安、衛生、動物衛生監督、工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較輕的,由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盲人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殘疾人養扶助犬,不受本辦法關于個人養犬犬種、出行時間、場所、乘坐交通工具等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朝陽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一、重點管理區內,一戶一犬(非烈性犬)。
1、申請人身份證(本市戶籍人口、年滿18周歲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本市居住證。
2、有效的獨戶住所證件。包括:“房產證(不動產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和房主同意飼養的書面說明。
3、單位辦證須需提供單位主體資格證明、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件;養犬用途說明;看管犬只人員的身份證件;養犬管理制度,專門場所、安全圈養設施等(拍照上傳)。
4、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
5、寵物的三張拍攝照片分別是正面照、左側照、右側照。
二、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持有效證件和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辦理養犬登記手續。
三、養犬登記為一次性登記。 養犬人應當在取得免疫證后五日內,攜犬只到公安機關確定的登記場所辦理養犬登記手續;也可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自主申請提交有關材料辦理登記。
四、外市依法登記的犬只,在本市逗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五、養犬人變更住所、聯系方式的,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提交變更后的有關材料辦理變更手續。
六、需要變更養犬人的,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提交變更后養犬人的有關材料辦理變更手續。
七、犬只死亡、走失、送交留檢場所的,養犬人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自主申請注銷,也可到免疫登記點辦理注銷。
認證流程
第一步:犬主在公眾號/APP上提交(犬主身份信息、地址信息、犬只照片、品種類型等,扶助/導盲犬需額外的相關證明材料,選擇領取犬只登記標識的免疫點);
第二步:公安人員對犬主提交的信息進行審核;
第三步:審核通過后,犬主前往選擇的免疫點領取犬只登記標識;
第四步:免疫點工作人員發放犬只登記標識、并提交犬只登記標識信息,系統自動生成電子養犬登記證;
第五步:養犬登記辦理成功,犬主可自主選擇是否打印養犬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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