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店七天無理由退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目前我國實體店的售后服務執行“國家三包規定”,即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有額外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除非商家承諾,否則沒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退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可以七天無理由退貨,只適用于網購,而不適用于實體店。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
第三條,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引導和督促平臺上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進行監督檢查,并提供技術保障。
第六條,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一)消費者定作的商品;
(二)鮮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第七條,下列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一)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
(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八條,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
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
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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