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為維護城市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深入推進全國文明城市和國家衛生城市創建工作,現就全市建城區文明養犬事項通告如下:
一、飼養犬只不得妨礙他人生活、破壞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不得戶(院)外散養犬只。養犬人應按國家規定,定期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倡導遛狗時間為19:00至24:00,攜犬外出時需對犬只束犬鏈(犬鏈長度不得超出2米),中、大型犬只(一般長度超過半米)須佩戴嘴套。攜犬出戶應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并應盡量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
二、做好犬只的拴養和圈養,凡未圈(拴)養的、流放外出未束犬鏈繩的犬只一律視為流浪(無主)犬只,一經發現,由公安、城管、各區街道等部門進行聯合整治,并予以收容。
三、對收容的流浪 (無主)犬只,歡迎各位愛心人士到市級收容中心收養并規范辦理相關手續。同時,自收容之日起5日后,無人認領的犬只一律由市級犬只收容中心按照流浪(無主)犬只予以規范處理。
四、飼養的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之相關規定予以查處。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相關規定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飼養犬只期間,破壞公共場所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據《景德鎮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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