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協警改革最新消息
我國協警制度,自其誕生之日起,便成為備受爭議的法律盲區。協警彌補了在編警力不足的缺點,為社會治安管理貢獻了重要力量。同時,協警隊伍中人員素質不高、缺乏法律規制的現狀,又為社會治安增添了新的問題。記者進行了一番研究,又采訪了有關專家,希望可以理順協警制度的理論脈絡,并借鑒國外輔警制度成功范例,為我國協警制度的未來發展作出制度設計。
一、協警辛酸,緣于身份尷尬
目前,由于協警相關立法的缺位,協警的身份界定也是各地做法不一,充滿了尷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孟昭陽教授對記者談到,輔警、協警是對輔助警力人員的籠統稱謂,輔警制度是國外的叫法,在我國如浙江等一些省市的公安機關,建立協警隊伍,可以稱之為協警制度。但是,我國公安部的正式法律文件中,并無輔警、協警的提法。我國香港地區有輔警制度,但是香港輔警多是義務性行為,輔警人員都有正式工作,出于熱心公益事業的目的協助警察執行公務,與我國內地很多城市的協警專職化相比,差異較大。浙江省寧波市公安局北侖分局張應立警官撰文指出,“我國的輔協警類型復雜,從歸屬上分為社會上的輔協警與公安機關的輔協警。社會上的輔協警又分為基層政府組織的輔協警與企事業單位使用的輔協警。公安機關內部使用的輔協警,分為勤雜類輔協警與執法值勤類輔協警。前者如打字、衛生清潔、門衛、駕駛等,后者如交通輔協警、治安輔協警等。”不同主體使用的輔協警,同一主體在不同崗位上使用的輔協警,其職責、權利等差異較大。同時,協警的勞動保障、社會保障、福利待遇等都處于法律空白狀態,協警絕稱不上是一份“正常”的工作。
有學者認為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條是協警制度的法律依據。孟昭陽教授認為,該條規定是對公民配合警察執行公務的寬泛義務性規定,而不是協警隊伍存在的法律依據。我國對協警的直接法律規制,尚屬空白。個別省份出臺了規制交通協管員的地方性規定,如云南省公安廳1991年8月10日頒布的《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協管員暫行辦法》。但是總體而言,我國對協警身份地位、工作職責等,缺乏法律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