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區(含江都區、邗江區、廣陵區)按江蘇省一類地區標準執行,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7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5元。
寶應縣、高郵市、儀征市按江蘇省二類地區標準執行,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6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4元。
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二、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下列內容
(一)加班加點的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