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企業根據本辦法及實施細則制定本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方案。
第十七條 國資委對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方案進行審核,并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復。企業其他負責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由企業按照本辦法確定后報國資委備案。
第十八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子企業兼職取酬的,需報國資委批準。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按照本辦法進行薪酬管理的企業應當逐步規范企業負責人職位消費,增加職位消費透明度,有條件的應逐步將職位消費貨幣化。
(一) 對禮品費、招待費等公務消費,應當規范預算管理,加強財務監督、審核,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
(二) 對企業負責人住房,按照屬地化原則,嚴格執行其住房所在地的房改政策。
(三) 實行公務車改革的企業,可合理確定企業負責人交通費用補貼標準,其補貼暫在基薪和績效薪金外單列,按月發放。
(四) 采取包干制等方式支付通訊費的企業,通訊費暫在基薪和績效薪金外單列,按月發放。
企業在報送負責人年度薪酬方案時,應當將企業負責人職位消費的相關材料報國資委。
第二十條 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內發生崗位變更的,按任職時段計算其當年薪酬。
第二十一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及經國資委同意外,企業負責人不得在企業領取年度薪酬方案(已經國資委審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貨幣性收入。
第二十二條 企業負責人的基薪和績效薪金、符合國家規定和經國資委審核同意的其他貨幣性收入,由企業按照企業負責人的具體收入與支出設置明細賬目,單獨核算。
企業負責人薪酬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并在企業工資統計中單列。
第二十三條 企業負責人薪酬方案及實施結果應由企業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監督。
第二十四條 執行本辦法的企業應根據勞動力市場價位和企業自身的情況,不斷深化企業內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嚴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層層增加工資,不得超提、超發工資。
第二十五條 國資委定期對企業負責人薪酬發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企業和企業負責人,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一) 對于超核定標準發放企業負責人收入的,責令企業收回超標準發放部分,并對企業、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
(二) 對在實行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過程中,超提、超發工資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并相應扣減其績效薪金。
(三) 對于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除依法處理外,相應扣減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績效薪金或延期兌現收入。
第二十六條 對于發生重大決策失誤或重大違紀事件,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相應扣減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績效薪金和延期兌現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企業負責人薪酬,可根據人才市場價位,采取招聘和應聘雙方協商的方式確定。
第二十八條 國有控股及參股企業中國有股權代表可以參照本辦法提出本企業負責人薪酬調控意見,并按法定程序分別提交企業董事會、股東會審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專職黨委(黨組)書記、副書記、常委(黨組成員)、紀委書記(紀檢組長)薪酬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國資委將建立企業負責人特別獎勵制度,以獎勵服從組織調任到特定企業任職,以及對企業和社會有特殊貢獻的企業負責人。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抓緊建立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后,本辦法規定的實施對象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調整。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