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9年3月,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曾出臺《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要求,對國家關于企業職工退休年齡和條件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及職工必須認真執行,不得隨意降低,嚴禁擴大適用范圍。今后,凡是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企業,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職工要清退回企業。
該通知重申: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中國政法大學勞動法教授鄭尚元認為,我國勞動力正在從供大于求狀況慢慢向供需平衡轉變,某些行業甚至出現需求大于供給的現象。對全社會來講,提前退休和離崗是一種人力資源的浪費。
企業員工提前離崗應該依法進行,公務員同樣如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解志勇認為,從公務員法來講,符合條件且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的公務員是可以提前退休的。但絕不能不考慮任免條件、逼迫公務員提前離崗。否則跟強行免職或者辭退沒有什么本質區別。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